宪法确立家庭权保障的过程

一、宪法确立家庭权保障的过程

按照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实际上并不存在公民社会及其权利概念。虽然存在权利概念,但与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从几千年来的君主专制来看,中国社会推行家国相通体制,以此构建的“三纲五常”严重扼杀了家庭权的发育和成长,但不意味着没有家庭权利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家庭权不同于现代意义的宪法权利,而是通过君主、家长的义务推导出家庭权,如“尊老爱幼”“百善孝为先”“百年家业”都体现对家庭权益的维护。同时,在古代经济形态方面,小农经济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形态,以血缘为纽带组合成家庭进行社会生产及合作,个人都属于家庭共同体的,对内对外方面个人都不独立,并且强调家庭成员对家庭(家长)的义务。因此,古代社会中注重的是家庭权益,而非公民的个体权利。而我国到现代为止真正确立起家庭权主要受西方权利概念的影响。[1]鸦片战争打开中国国门,传统的社会制度开始发生根本变化,就此不断吸收权利概念。对于家庭的主体问题,中国立宪史上曾出现争议,民国时期的宪法草案将家庭归为权利主体。[2]当时出现这种状况在于个体权利传入中国正盛,家庭极力清除封建家长制,但并不是呈现权利形态的家庭权。同时另一位学者提交的宪法草案将家庭置于民族篇。[3]将家庭定位于国家一体,这种立宪原则实际上是从传统家庭功能来实施家庭保障,本质上在延续传统的家庭道德观。1946 年《民国宪法》也没有以权利的角度提出家庭保护,本质上依然从家庭功能的保护出发。[4]1949 年《共同纲领》主要从废除封建的角度,试图重构一种新的婚姻制度。[5]自1954年宪法到现行宪法,家庭保护都被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6]可以说从新中国开始,家庭权的内容就开始呈现权利形态,自此家庭权保障步入权利时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