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国家尊重义务的内容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家庭更多地表现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功能,家庭人员的人身权、家庭财产权等各方面权利更加凸显及系统化,长期以来的国家主义形成以权力为主的导向,很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在这种背景下,改革开放不是削弱国家的作用及任务,某种程度上是规范权力,这就要求国家在制定家庭方面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尊重家庭自主权。包括尊重公民组建家庭、家庭自治及保障人身财产等。根据长期行政主导的社会发展态势,过去强势的权力手段在新时期的运用将成为权利的灾难,所以应特别强调对家庭权的尊重义务。如公民在组建家庭、家庭事务等方面的自由,政府不能随意通过行政立法、决策等行为作出限制。总的来说,“公民个人权利的起点也是终点,也是权力的目的。”[22]因此可以说家庭权本身具备的防御权功能不仅为权力划分了边界,也为国家任务作出了安排。我国宪法上采取的人权保障条款是家庭权尊重义务的直接法规范,树立家庭权的根本价值之一在于改变惯有的权力强势,尤其是权力的自我发挥。[23]通过考察我国家庭权的保障现状,本文认为,尊重义务主要体现在家庭自由权实现方面。
首先,尊重组建家庭方面的自主权。组建家庭自由强调公民自身对家庭组建的自我意志的实现。家庭权本身蕴含着公民能按自我意志来构建家庭的自由,并不受任何外力的控制或干扰。就家庭权本身来说,组建家庭是家庭权成立的基础,如果受到强权或强制的安排,这一定不属于家庭权利范畴。立法者对组建家庭方面的自主不能随意限制,必须基于正当程序和理由。除非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生育及伦理道德。就组建家庭方面的自由权来说,国家主要是尊重婚姻自主的权利,尊重通过个人意思结婚组建家庭,同时尊重通过离婚解散家庭的权利;尊重家庭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有效地限制只能依据计划生育的国家政策限制;尊重家庭吸收新成员的自主权,最典型的是收养权,法律对收养权条件及资格限制只能基于儿童身心及财产产生收养的真实意涵,否则不能随便剥夺一个人的收养权。(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尊重家庭自治方面的自由权。国家尊重保持家庭存续方面的自由权主要体现在家庭自治权,也就是国家充分尊重家庭内部事务,主要体现在家庭共同生活权以及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继承权。首先,就家庭共同生活权来说,国家不能介入干预家庭住所、日常家务、照顾子女、安排业余生活、家庭收入与支出、财产安排等方面的家庭自由;其次,现有的继承权不是以家庭为本位的财产转移,更多是个人财产的自由支配本位,但不管是个人本位还是家庭本位,财产转移应体现家庭人员意志,家庭人员对所处的财产具备支配权,国家没有这方面的干预权。除此,国家还要尊重维护家庭利益方面的自由权。就政治权利来说,主要体现在国家尊重家庭成员的政治平等权,每个公民都不能应所处家庭的经济、户籍等方面的差异而被差别对待,国家要平等地尊重及对待每个家庭公民及无家庭公民的政治权利,只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每个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及担任国家公职方面都应平等地被国家尊重。其次,就经济受益权来说,国家应充分尊重家庭的财产收入权利,在投资、劳动、承包经营、交易等涉及家庭经济收益方面得到不公平的对待,应受到同样的政策限制与优待,不能基于家庭或个人出生的不同而受歧视或享受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