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的宪法确立
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及后来的启蒙运动,“个人”独立概念逐渐产生,个人人格独立确立起来后,原有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土崩瓦解,尤其经过个人本位及人权概念的洗礼。因此,原有的个人依附家庭的状态必然要发生改变,个人摆脱家庭(家长)之后能以自主的个人身份参与到社会经济及政治生活中来。因此,梅因将个人独立的过程概括为:“个人自主的体现,就是个人从家族或其它集团中解放出来,让家庭得以独立自主的机会,也就是从集体走向个人的一种运动,”[27]由此,个人超越家庭开始成为世界主导潮流,以至所有团体形成都以个人实现为目标,所以家庭作为团体开始成为实现个人目标的概念,家庭这种作为私人生活领域的团体要尽力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尤其自十七世纪以来,资产阶级的兴盛与要求爆发革命,这给个人及生活领域带来革命性的转折,个人领域及市民社会通常被认为比公共领域更加重要。因此,个人主义本位成为近代以来的法理基础。当家庭转变为以个人权利为导向的共同体领域,也成为个人表达、自我实现及生活方式方面的重要场所。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学者将父母亲权、夫权、“家长权”(实际上是家庭管理人)都认为是“天赋人权”范畴。正如洛克所认识的家庭,在政治国家形成之前,也就是社会还处于自然状态的时候,家庭实际上是一个男人与女人形成的一种契约,彼此之间形成生育以延续生命,但子女出生之后,父母双方按照自然法则就应该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等一系列的义务。[28]从近代及现代来看,是自由主义彻底改变了家庭的形态,并对家庭权宪法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据此,1791 年法国宪法首次提出家庭事务保护,尤其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更加推动权利式家庭,其第2 章第7 条规定法律承认婚姻为民事契约,立法权应针对全体公民无差别的立法形成,并进一步确认婚姻这种契约需要国家尊重。到拿破仑时代,制定了著名的《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在家庭方面恢复了“家父权”,认为婚姻作为契约,丈夫具备保护妻子的义务,同时妻子应该服从丈夫安排。虽然这种“家父权”具备一定封建残余,但家父权不再具备罗马时期那样的权力形态,并且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不得对家庭随意进行公权侵犯,应该尊重家庭领域的事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