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的国际化

三、家庭权的国际化

上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世界造成巨大损害,数以亿计的家庭遭遇破坏,这种惨痛的创伤意味着恢复人口再生产,因而给人类生存及生活方式带来全新的保障概念。无疑,这种惨痛的经历让家庭权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人类创伤的心灵慰藉及教训。作为社会单元的家庭不断完善能让经济快速重建和生产得以快速恢复,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群体开始倍加注重家庭生活制度建设,家庭权作为人权最重要的理念之一迅速成为全球适用的普世价值及规范性准则,家庭权由此上升到国家保护高度,并成为国际化趋势。自近代工业文明之后,权利本位的发展导致一些国家在战前都将家庭权相关内容纳入宪法的基本权利,而到二战后国际人权法进一步确认了家庭权纳入宪法基本权利的做法,并且后续国家在制定和完善宪法时,也将家庭法受国家保护纳入人权保障体系中来。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最先提出保护家庭的概念,可以视为提出家庭权的源头,其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确立保护家庭的原则和方式。[29]可以说,《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人权保障的世界性指导规范,对家庭生活的尊重与保护的原则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以至于1966 年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确认《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家庭方面尊重与保障的原则,其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权的范畴和保护原则。[30]在保障家庭内容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作出详细规定,涉及衣食住行的要进行全方位保护。[31]重要的是,除了提出国家尊重和保护之外,还提出国家给付义务的主张,要求国家对福利家庭的建立具备国家义务。国际上通过承认家庭地位与权利表现出对家庭及家庭成员的个体权利的重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准则。据此,世界各地区也逐渐推行国际法准则上的家庭权保障。首先落实家庭权保障理念的是欧洲地区,1950 年《欧洲人权公约》详细规定了家庭权的相关内容,涉及家庭自由、隐私、生命、健康、生活、婚姻等方面权利,进一步细化国际性文件原则。[32]同时,《欧洲社会宪章》将家庭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明确赋予保障家庭福利的国家给付任务,家庭由此开始具备受益权。[33]《欧洲社会宪章》在继受保障家庭的固有要求之外,还开创性地要求国家对家庭具备义务,据此家庭权保障进入另一种高度。后从欧洲对家庭权的国家保护延伸到亚非拉地区。如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加入保障家庭的原则,着重从婚姻角度出发来落实家庭权保障。[34]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 年)将保障家庭权纳入进来,注重保障家庭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并确认国家保障义务。[35]同时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特别规定个人具备的义务。[36]总的来看,世界性及区域性法律文件针对家庭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随着权利观的形成以及国家观的转变,家庭不再充当社会统治的角色,而正式成为权利领域的社会单元,家庭应成为权利主体,但这时候没有对组建家庭的资格和条件明确并具体化。作为个体的公民通过婚姻及成立家庭时,其权利的行使及保障都要依照国内法律规范行使,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与责任对家庭权进行具体保护;其次,家庭一旦建立就具备家庭权,应受国家保护,甚至将保护义务扩展到社会,鼓励社会组织为家庭权的社会保障承担一定义务,但国家义务不能因为社会保障而过渡到社会,国家必须借助救济、税收等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家庭,尤其针对边缘或弱势家庭的外部支撑,社会承担一定的补充义务。据此,家庭权开始成为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家庭权保障开始转变为普世价值,也因此开始了立宪的潮流。根据本文研究时统计,在世界现有的189 部成文宪法中,规定婚姻权利的共25 部,占13.2%;直接规定家庭权的12 部,占6.3%;涉及家庭的有128 部,占67.7%。[37]由此可以看出,对家庭立宪保护成为主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