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现状
法学界针对家庭权的研究并不多,并且多从私法角度阐述家庭结构类型,而从宪法角度研究家庭权保障的论文屈指可数,主要原因在于家庭不具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婚姻规范涵盖家庭关系的现状使得家庭权的确立及建构难以找到支撑点。最开始从宪法层面研究家庭权的台湾学者李震山,其论文《“宪法”意义下之“家庭权”》开创性地建构了家庭权的体系,大致从家庭组建、家庭存续、家庭利益及内部家庭关系来构建家庭权权利体系,并且指出现代社会条件下对家庭保障不利的局面以及调整。可以说李教授为家庭权从宪法层面研究开了先河。国内专门针对家庭权的研究,按时间先后顺序,大致有:杨遂全认为《婚姻法》应进一步明确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视为婚姻法修改的方向;[4]陈燕萍认为婚姻家庭具备社会属性,保障家庭权必须从法律与道德着手,并需要找到最佳结合点;[5]学者李秋高认为家庭具备社会属性,具备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为了适应社会需要要强化“权力因素”,进而构建现代家庭法律制度;[6]姚建国认为家庭法属于私法,但现代社会变迁都在强调宪法作为公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性保障;[7]学者张燕玲认为家庭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基于“主观权利”及“客观法”而具备三种不同的国家保障义务,其《家庭权的私法保障》认为应随着现代家庭形式多样化及子女保障角度实现家庭权保障。[8](https://www.daowen.com)
后从宪法角度系统研究家庭权的主要有学者王琼雯,其博士论文《家庭权初论》(苏州大学,2013 年)在李震山教授建构的家庭权体系上作了具体而详细地建构与论证,并且提出家庭权具备防御权、受益权及“客观法”属性,并以此产生国家尊重、国家给付及国家保护义务。整篇论文注重宏观建构,全文正文共七章,甚至对家庭权限制和保障都进行了论证,可谓博大论述。该文章的贡献在于以李震山教授的研究为基础上进一步搭建了宪法上的家庭权及其保障体系,但问题在于文章大而全的构建实际上仍没有论述清楚我国宪法上的家庭权权利体系。首先,学者王琼雯对家庭权主体进行了细分,涵盖了所有可能构建家庭的个人,实际上该文的家庭权体系完全是按个人权利来建构的家庭权,但这样安排并没有针对家庭作为独立主体的权利构架,导致家庭权就是个人权利的集合,实际上并没有单独以家庭为主体的家庭权利。其实,我国宪法、民法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权利,如家庭承包经营权、家庭工商经营权、侨眷权、家庭隐私权都旨在以家庭作为独立主体。作者依然没有摆脱李震山教授的个人视角,可视为该文最大的不足。其次,本研究成果以宪法基本权利为视角研究家庭权,实际上没有对家庭权保障的逻辑阐释清楚,家庭权保障实际上遵循着“公民—家庭—公民”的逻辑,虽然以人权为保障逻辑的起点和终点,但是家庭权保障必须形成独立出来单列的一种权利类型。第三,本研究成果没有对保障家庭权的国家义务阐述清楚,中国家庭权属性与中国社会主义(甚至国家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形成国家义务的本质,可惜没见作者王琼雯论述。后杨敬之认为家庭权具有系统性,在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下呈一个系统,需要优化保障这个系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