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工商经营权
2026年02月16日
二、家庭工商经营权
家庭工商经营权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实现生产、加工、经营的一种以家庭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家庭成为重要的生产、加工及经营单位,同时家庭不再单独是生活领域的空间和实现形式,而是承载更多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这不同于家族经济,家族经济是以血亲、姻亲等聚合社会意义的家族而形成的经济聚合体,并不属于一个法律概念,只具备社会意义。家庭工商经营仅指生活方式上的家庭承载工业、商业等经营内容的经济功能。家庭模式下的手工业制造、商业买卖、交易类型在我国普遍存在,尤其集中在中小城镇、农村广大地区,典型如温州家庭模式的皮鞋生产加工。尤其在广大农村,宪法确立的农村副业蓬勃发展,例如新形成的“淘宝村”是典型的家庭商业模式。因此,家庭生产经营在我国普遍存在,应确立起家庭工商经营权。而我国《民法通则》实际上也确立了家庭经营模式,其第二十九条规定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应该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21]虽然这种规定是责任连带式规定,但不可否认存在着通过家庭模式生产经营的经济行为,里面必然包含着工商经营性质的经营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