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平等权
家庭作为社会组成单元,在家庭领域实现平等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因素。实现平等首先要实现家庭成员的性别平等,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平等的婚姻关系,家庭责任才能共同承担,家庭资源及机会才能实现平等享有。[39]首先,就婚姻关系来说,体现在婚姻状态、家庭决策及家庭地位都是平等的。其次,就家庭责任来说,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都需要基于不同角色进行付出和承担,包括家务、劳动、养育等,但最终的家庭责任必须平等负担,以表现出家庭利益共同体的特征。最后,就家庭资源及机会来说,主要表现在家庭资源支配、发展机会都具备平等性。我国《婚姻法》从总则到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及在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方面的平等,尤其第三章中关于妇女的范围包括家庭所有女性,包括母亲、妻子、女儿等女家庭成员。从男女平等表现的方式来看,两性平等从形式到实质来构建平等。在家长制时代,男尊女卑导致家庭领域的两性权利具备极大差异,步入现代以来,男女平等的制度建设主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是缔造平等的法律人格,使男女具备同等的法律地位。然后是基于男女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以此来进行实质平等建设。实质平等并不是造成男女差异,而在于扩大到结果平等来实现一种特别保护,进而实现社会系统的非歧视性。因此,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女性平等原则,第四十九条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强调,为实质平等提供了基础。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中首先确立男女平等的家庭权利,[40]然后分别规定在婚姻自主、家庭财产支配、生育及监护权方面具备平等地位,并且针对妇女生育及免受家庭暴力进行特别保护。现有以婚姻为主导的家庭关系中,夫妻是家庭缔造的关键性因素,夫妻平等是家庭内部结构平等的前提。总的来看,家庭之中夫妻平等主要涉及婚姻自主、家庭生活、家庭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妻子在法律地位、家庭生活、民事承担及财产支配方面与丈夫具备平等权。
(一)法律地位平等权
法律地位平等权是指夫妻都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基于主体平等而享有的不受歧视的一种权利。现代法律确立人人平等原则,每位公民都具备相同而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家庭中,每位家庭成员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男性也没有法外特权,都享有同等人格。在家长制时代,主要在于夫妻之间在主体上的不平等导致家庭呈现金字塔式的结构,人身依附性体现得非常明显,这样,人格、身份、财产方面都不再具备平等的缔造。因此,法律地位平等权是现代家庭需要首先确立的原则,当夫妻在法律地位上具备平等权,也就主导着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具备相同的人格、身份及财产支配。这样,人身和财产都会摆脱束缚和依附,进而在家庭中发挥自主性,让家庭具备归属性。
(二)家庭生活平等权(https://www.daowen.com)
夫妻家庭生活平等权意思是说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事务决策、安排及责任承担方面与丈夫具有相同的待遇,并不能因性别差异而享有特殊权利。妻子在生育决策、家务安排、子女教育等所有生活事务方面与丈夫具备相同的权利。[41]首先,就生育决策来说,家庭的生育自由权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生育的事项并不能完全按照男方的意见,作为女性的妻子在是否生育、生育数量、生育间隔方面与作为男性家庭成员的丈夫具备同等权利,并没有丈夫主导权;其次,就家务安排来说,涉及家庭职能、生活服务、劳动等方面与男性具备同等的权利义务,并不存在家务事应该由女性来做的义务,在这些方面家庭成员应该采取协商一致,并没有依靠权威进行指令或强迫的权利;第三,在子女方面,夫妻具备同等的权利义务,父亲和母亲具备同等的教育权,在抚养方面也具备同等权利。
强调妻子家庭生活平等权旨在接轨现代权利平等原则,同时改变家长制遗留的男女的家庭行为模式,进而消除基于男女性别不同的尊卑与偏见,尤其在家庭领域内,家庭传统的男女定型任务及偏见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虽然“男主外、女主内”属于家庭自由范畴,但某种程度也代表着对家庭性别的定型。这种定型实际上有种家长制残余思想,在权利本位的今天,强调夫妻之间的生活平等权可以从根本上将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以便与男性一道更多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活动。
(三)家庭民事及财产平等权
家庭民事及财产权平等权是指妻子在涉及家庭民事活动及财产关系发生方面与丈夫享有同等的权利,大致包括子女姓氏选择、职业选择、家庭投资、继承、收养、子女代理及家庭财产取得、支配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由于妻子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从事与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相符合的家庭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对家庭内部具备平等效力,对外具备民事效果。例如子女姓氏的选择,女性也有同等决定权,职业选择方面有自主选择权,家庭投资具备同等决策权,收养决策具备同等决策权,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财产方面具备同等支配权。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只是一般社会家庭的习惯模式,但这种模式本质上属于家庭自治范畴,夫妻并不一定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家庭生活。按夫妻平等的内在要求,夫妻之间可以协商出一种家庭民事及财产处理模式,只要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都应视为夫妻平等权的发挥。如果一方强迫另一方实施家庭民事及财产行为,对家庭外部可能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对家庭内部来说是破坏夫妻平等权的行为,应产生一种家庭内部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