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自主权

四、家庭 生活自主权

家庭生活自主权是指家庭对生活事务及问题通过自我实现及其处理的一种权利。家庭作为空间或载体,在私人生活领域体现出个人与社会的互动与关联,家庭自我管理、自我发挥实际上体现出市民对社会的内在需要。家庭单纯作为家庭事务及内部事务可调控范围,家庭完全能够按自我方式安排及处理。家庭生活自主是市民社会领域重要的自由权,只有存在这种自由权利才能保障公民在生活领域的自主权,个人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情感支配社会普遍意义是通过家庭共同体来实现,如果不存在家庭意义上的自主,个人自由从社会意义上根本无从发挥,因为一个公民的自由发挥在借助家庭形式发挥的时候,这种人与家庭紧密相关的关系导致家庭自由直接关系个人生活自由。就我国实际情况来说,家庭生活自由离不开对家庭生活自主权的保障,确立权利才能让家庭生活得以真正安宁。家庭生活自主权是针对家庭的一种权利,权利主体作为家庭,主要是让每一位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远离公权力及第三人侵犯。据此,家庭生活自主权的核心要素在于:第一,家庭在社会中具备独立主体地位,这种独立性是任何公权力、社会组织及个人都无法消灭的事实;第二,家庭对家庭生活事务能独立支配,具有主动发挥性功能,并免受家庭之外的限制。所以,家庭的独立性、主动性发挥是家庭生活自主权的核心要素。同时,在权利家庭的现代社会,家庭生活自主要远离家长制时代的权力属性,家庭事务及其纠纷应采取权利模式的民主协商模式,而不是权威、指令式的“家长权”发挥。实现家庭生活自主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平等权的缔造,夫妻之间、代际之间及所有家庭成员之间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公民个体,家庭事务决策到处理都具备建议权,我们可以视为家庭生活自治的内部要求,以与现代民主社会接轨。也就是说,家庭生活自主权要区别于“家长权”的内在构建,要求家庭内部平等及民主塑造。因此,家庭生活自主权发挥要依赖于家庭内部与外部的共同发挥。另外,当家庭事务无法通过家庭自治实现,就出现公权力介入的可能性,公权力应该对家庭生活自治作出引导和规范,而不是主导自治,家庭成员的救济应该体现国家保障家庭的功能。总的来说,家庭生活自治权实现要依赖于个人、家庭、社会及国家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