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性尊严”出发
“人性尊严”是现代基本权利保护的基本出发点,由于家庭权实质上是个体权益衍生的基本权,任何公民对自我家庭模式的实现以及国家保障都要基于“人性尊严”的价值来开展。就权利的基准点来说,“人性尊严”要求一种基于个人的基本存在,其在家庭模式下个人应该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通过独立自主的方式实现一种“家庭尊严”。传统家庭功能的本质在于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一种家庭依附,这种依附实际上导致家庭成为一种具备权力形态的社会共同体,个人无法跳出这个权力中心,因为权力导致个人权利尊严在起点上是不具备的。以现代权利来讲,在中国传统的家国一体体制中,除了家长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由家庭带来的人的尊严,这种传统实际上会对家庭立法带来障碍。这种障碍并不是无法克服,根本在于家庭从权力向权利形态发生根本转变。在建国之初,因为没有弄清楚这种转变的思路,只是一味强调民族独立及国家发展来强调家庭的改变,由于家庭不再是国家所需要的那种类型,家庭因此从政治、经济上严重被削弱,突出表现是农村以公社、城市以工作单位为基本单元,导致家庭被边缘化。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的国家形态导致个人权利没有真正独立出来。因此,在个人权利弱化及家庭边缘化的背景下,家庭权利保障无法从法治角度构建。正因为如此,上世纪60年代到70 年代末,各种政治运动导致家庭在个人尊严都无法获取的情况下难以获得尊严,也就无从形成国家、家庭及个人之间的两性互动。现代以来,个人作为权利的基本主体完全从家庭的权力中解放出来,但同时借家庭为个人创造出一种新的存在空间,因此这种存在空间的权利呈现实际在于个人最大的权利保障,因此家庭尊严实际上代表了个人尊严,二者具备一致性。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成熟,宪法权利保护也应回归人权模式,“人性尊严”代表人类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价值共识,因此需要家庭的权利本位。至此,中国家庭需要回归历史潮流的权利形态。当然,任何权利形态产生和被接受都基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当一种新的经济条件被国家和公众所接受时,家庭权利本位理应被建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