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方法

(二)研究方法

关于家庭权保障研究,本文主要采取了历史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比较研究方法与法律体系的建构方法。

1.历史分析方法。本文针对家庭的形态及功能分历史阶段进行分析,揭示家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弄清家长制时代权力形态的本质,通过这种根源式的分析为近代家庭转变做对比,分析出现代家庭权利本位的特质。

2.法律解释方法。通过法律解释,将家庭宪法保护原则在具体立法要求中予以具体解释,在适用宪法保护原则时充分解释家庭权与个人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得出家庭权的重要性与普遍性,为国家义务建构作出充分的前提解释。

3.法律体系的建构方法。本文针对家庭权的防御性、受益性、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建构了一种国家保障义务体系,已具体形成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尊重、给付及保护义务,针对现有不足进一步完善保障义务体系。这样的好处在于将家庭权的法律规范进一步概念化和具体化,发现现有家庭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空白和不足,最终为保障体系建设找到依据。

4.比较分析方法。本文针对古代欧洲与中国“家长权”的对比分析,得出家庭经历过权力时代,而近代以来需要的是一种权利本位,从而促使家庭革命。在现代,通过比较分析德国的基本权利与中国的宪法权利、德国的“社会国”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得出家庭权保障都呈现权利保障的位置,并且要为家庭权保障提供全方位义务的结论。

【注释】

[1]苏永钦.部门宪法[M].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58.

[2]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家庭保护原则,《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德国、西班牙、中国等国宪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家庭权,尤其《西班牙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家庭,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隐私权、家庭劳动权。(https://www.daowen.com)

[3]参见[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前言第3 页。

[4]杨遂全:《论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原则及其施行》,《中国法学》2001 年第1 期。

[5]陈燕萍:《论婚姻家庭权的伦理内涵与法律规制》,《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05 年第4 期。

[6]李秋高:《在伦理与法理之间:一种古老权利的重新构造一一家庭权法律问题初步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1 年第1 期。

[7]姚建国:《宪法是如何介入家庭的?一一判例法视角下的美国宪法对家庭法的影响及其争拗》,《比较法研究》2011 年第6 期。

[8]主要有两篇相关论文,即张燕玲:《家庭权及其宪法保障——以多元社会为视角》《南京大学学报》2012 年第5 期);张燕玲:《家庭权的私法保障》,《政法论坛》2012 年第5 期。

[9]杨敬之:《系统论视角下家庭权的宪法保障》,《黑龙江科学》2016 年第1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