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权

一、家庭成员共同 生活

家庭作为公民生活实现的空间形式,重要目的在于共同生活,共同享受家庭住所条件、共同享有饮食起居、共同料理家务事、共同安排业务生活、共同照顾子女、共同享受业余生活、共同享受家庭情感等。可以说,共同生活是家庭最重要的生活基础,也是家庭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没有共同生活基础很可能造成婚姻、子女教育、家庭情感陷入不利局面,如空巢家庭在实际生活中长期没有共同生活,导致夫妻双方生理及心理孤单、子女家庭教育缺失、家庭事务处理变难等。因此,共同生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方面。按家庭共同体的功能及表现形态,家庭成员享有共同生活权,不可被任何人侵犯。家庭成员具备家庭共同生活的权利对维持家庭存续及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极为重要,国家应该采取一切措施保障公民家庭的共同生活权,同时公权力不得破坏家庭共同生活的基础,更不能出现拆散家庭的情况。国际人权组织将家庭共同生活居住(尤其是夫妻)定义为“家庭的正常行为”,如果存在将家庭成员排除家庭共同生活之外,这不符合家庭权保障标准。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因素——“人”,任何个人都无权将家庭成员排除在家庭之外。现代家庭中可能存在家庭管理人,但绝对没有将其它家庭成员逐出家门的权利(力),主要宗旨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权受保障。当家庭成员因刑事犯罪被强制排除在共同生活之外,这种人身强制措施或监禁只是事实上剥离了共同生活权,家庭成员身份不会改变,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权依然存在,但恢复人身自由或刑满释放后,这种共同生活权会自动恢复,其它任何家庭成员不得反对其入家门。目前世界通行的做法是,许多国家通过法律确立起同居权利义务,如德国、美国各州都规定了夫妻的共同生活方面的权利义务,如相伴义务、同居义务、相助义务、性爱义务等。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共同义务,但从第四条来看蕴含更加严格的共同生活义务。[32]实质上内在的义务要求高于相对权利,但就相对性来说,本质上仍存在共同生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