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受保障权
从公民与家庭关系的角度而言,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涵盖了公民所在的家庭。2004 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国家体制,体现出国家对改善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保障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27]通过宪法发展及表述,我国对社会保障权不断加强保障力度。首先,宪法将社会保障权主体从劳动者变更为公民,以覆盖全体公民,包括家庭中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父母等所有家庭成员,使得所有家庭成员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8]八二宪法对权利主体限定在“劳动者”,这样规定显然不符合人人平等要求,将广大“非劳动者”排除不仅有歧视嫌疑,而且表述带有政治意味。八二宪法确立“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主体,主要在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转折阶段,改革之后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需要也属于劳动者范畴,单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明显不符合中国现实状况,尤其家庭成为重要的生产、经营的重要场所,强调公民实际上更多地指向家庭共同体。其次,从宪法表述来看,社会保障与“获得物质帮助”几乎可以打等号,社会保障需要从社会保险、救济、优抚及医疗卫生事业来构建,同时在保障制度建设中注重特殊群体保障及退休养老保障。从内容的实质性分析,这些都涉及家庭生养病老事务,属于对家庭功能的部分替代性和救济性。因此,宪法中社会保障对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有家庭,但内容安排及主体安排基本都与家庭密切关联,社会保障绝大多数涉及家庭受益,因此实际上存在着家庭受益权,只不过以家庭成员的公民身份呈现。一般情况下,家庭保障权包括家庭受救助权、家庭受保险权、家庭福利权、家庭优抚权。
(一)家庭受救助权
参考社会救助的内涵,家庭救助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特别家庭提供物质或辅助。针对贫困家庭、需特别关照家庭的救助通常被认为是国家的一种任务,大多采取特别关照的方式提供救助,如无偿救助、提供物质等,以使得特殊家庭摆脱生存危机。关于家庭救助的外延,通常涉及到贫困救助、重大遭遇救助、残疾家庭救助、重大负担家庭救助。[29]家庭救助包含于社会救助之中,而社会救助的内容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又体现不同,如以前的救助主要是单一的物质供给,现代救助方式多样化,甚至出现针对特殊公民家庭的个性救助。家庭受救助权与其它社会救助权一样,从恩赐发展到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一种单独的权利现象。按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在遭受疾病、年老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就家庭而言应该具备受救助权。按我国社会救助建立的体系,家庭救助权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权、灾民家庭获救助权、受专项救助权。尤其专项救助权,也就是在教育、医疗、劳动等方面享有受救助权。最低生活保障权涉及家庭生存;教育受救助权涉及家庭儿童受教育权益;获医疗救助权涉及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灾民家庭获救助权涉及家庭一系列生存及生活权。
(二)家庭获保险权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因此,家庭获保险权在家庭保障权占据重要的地位。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险权的定义大多从物质帮助角度概括,如种明钊就认为“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生育、患病等导致无法正常劳动时,有权获得国家物质帮助。”还有学者认为这种权利应包括全体公民。通常认为,如果社会保险只涉及劳动者,家庭获保险权无疑存在保障力度不强问题,家庭成员中非劳动者普遍存在。同时,在立法上,《社会保险法》中的养老及医疗保险不局限在“职工”,基本按公民身份开展。[30]意味着社会保险权主体实际上包括所有公民,由于绝大多数公民离不开家庭,因此可以说社会保险权主体真正涉及的是家庭成员,当家庭成员获得社会保险,实际意义上也就存在着家庭获保险权。(https://www.daowen.com)
(三)家庭福利保障权
家庭福利保障权是指为了让家庭及其成员获得更好的物质文化享受而受国家保障的一种权利。现代社会实际上是要让公民和家庭享受更好的物质文化待遇,其对象是面向所有的公民和家庭,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外国公民及家庭的福利。从内容上看,国家的社会福利从公民出生到死亡都涉及,涉及广泛的社会生活及家庭生活。家庭作为公民在生活领域最重要的实现形式,保障家庭生活的福利待遇对满足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就家庭福利权来说,主要关系到家庭生活上的福利待遇,例如保障家庭成员的养老福利、保障家庭所在社区的福利、保障家庭生活上的福利等等。
(四)家庭优抚权
家庭优抚权主要是针对军人家庭的抚恤优待权利。家庭优抚来源于社会优抚制度,主要是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对特定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特别抚恤和优待。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进行了规定。[31]如针对参战军人、残疾军人作出特别的社会安排和待遇。首先,针对军人的抚恤优待对家庭保障具备积极作用。另外,针对特定军人家属(主要是指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俗称“三属”)提供特别待遇。因此,针对家庭的优抚权法律意义存在,虽然以军人或家属的方式呈现这种权利,但不能否认实际上针对军人家庭的优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