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国家给付义务的制度化手段
(一)确立家庭权的受益权功能
首先,就制度性给付而言,通过家庭法涵盖婚姻法功能。家庭制度是家庭编的主要内容,家庭法应以单独一章规定“家庭”,家庭权内容围绕家庭来建构,不再考虑或淡化家属关系,家庭编的权利构成围绕组建家庭(包括消亡、解散)、保持家庭存续、家庭利益、调整家庭成员家属关系的权利作为家庭内部结构的调整,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基础,家属是家庭的内部结构形成,据此,家庭从内部和外部形成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整、体例一致的家庭立法的体例结构。形成包括总则在内的五章内容,即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家庭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等。第二章家庭组建制度。第三章保持家庭存续制度。第四章维护家庭利益制度。第五章调整家庭成员关系制度。其中第三章保持家庭存续制度中明确规定家庭给付制度,主要包括家庭救济、社会保障等制度,以与制度性给付契合。通过家庭主体建构,家庭为民事主体的司法保护功能将会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将会明确为家庭的前提。
其次,国家针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进行类型化,在扶贫政策、财政力度方面给予倾斜。具体到地区行政部门,要充分对贫困家庭、单亲家庭、有残疾家庭等弱势家庭进行调查与核实,针对不同家庭类型采取不同的精准扶贫对策,提供充裕及灵活的救济手段。同时,以物质性救济与服务性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不局限于对家庭的物质供给,注重对不同家庭救济的服务化引导,通过行政指导、招商引资、就业技能培训等方式给予引导和创新,真正落实“政府责任”理念。(https://www.daowen.com)
(二)家庭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主要特征在于身份上的区别与固定,并由此导致家庭受益权的差异与失衡。从体制上看,城市社会中的农民家庭阶层,属于计划编制外的职业群体;从生活方式的角度,城市中的农民家庭多数属于“不伦不类”;从阶层地位的角度,二元家庭属于非市民的边缘人流动农民家庭,在现行户籍管理体制背景下,并没有与城市家庭同等化,让农民家庭“市民化”。重塑“公民”身份,消除身份上的差别,最终实现家庭权利的平等对待是深层“户改”的核心。因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家庭的结构性特征仍然比较明显,制约了农民家庭的社会化与同等化进程。因此,深层户改的一个核心目标即在于充分实现农民家庭身份差异的填平。农民家庭平等缔造至少蕴涵两重含义:农村家庭和城市家庭在家庭权保障方面一律平等;农村家庭参与权完全不受限制,享有完全的社会保障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剥离与户籍身份相关的利益应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