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组建自主权
按家庭的历史发展及功能来看,家庭成立以婚姻为标志,婚姻便成为家庭成立的基础。从社会功能来看,婚姻实际上是男女两性均衡的形式,这种形式必然要被社会制度所认可。婚姻作为家庭的起点在于男女两性的生理匀称,这种匀称具备自然性,基于两性结构才形成人具有普遍性的生理及心理开窍,进而构成婚姻的本质。当一个家庭的子女成长到一定年龄,普遍意义上都会产生自然性的性需求,这种需求是人类生育的自然功能性成熟。同时,婚姻和家庭具备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导致子女随着生理及心理的成熟,进而需要从父母家庭分离出去,通过婚姻的形成重新建立新一代家庭,性成熟只是生理及其功能的标志。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整体来看,婚姻的目标不超过以下三方面:第一,满足生理及心理的需求。从男女匀称的自然及社会结构来看,普遍意义的需求是男女结合。因此,男女组成的婚姻更符合自然标准。第二,通过生育实现人类种族延续,通过家庭父爱和母爱缔造子女从婴儿到成年得到无尽关爱,使其不断得到成长。第三,婚姻缔造家庭之后,各家庭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可以过一个美满生活,相关帮助和配合让生活更加简单和满足。我们可以认为,婚姻实际上是家庭的纽带,但并不是家庭的全部,但这种纽带功能是家庭的开端,反过来,所有家庭都要以婚姻形成组合模式。因此,成立家庭要以婚姻为开端,没有婚姻就无从说起家庭建构。当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到了法定结婚年龄,虽然还是上一代家庭的家庭成员,但实际上自我实现上的家庭未形成,某种程度上也可称之为无家庭之人。其次,婚姻的缔造实际上表征出家庭只能是基于两性而形成的性别均匀社会单位。最后,婚姻是家庭的部分,家庭不仅涉及夫妻关系,还涉及亲属关系。笔者认为社会意义上的亲属关系要宽泛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只涉及直系及其配偶的关系。但显然婚姻制度不能替代家庭制度。[1]从自由权来说,以现代个人权利的本位世界来说,通过个人意志的爱情行为是现代婚姻的基础。那么,婚恋自由实际上只是成立家庭自由实现的一方面,这种节点上的自由直接关系到家庭成立的组成对象及内容。从我国传统的家长制来说,家长对子女的婚姻支配实际上阻断了恋爱自由,包办婚姻形式实际上用权力行使来建构下一代家庭,意思是说实际上并不存在在个人意义上的成立家庭自主权。因此,家庭组建上的自由权实际上是指婚姻自主权。按我国婚姻制度,婚姻自主权大致有结婚自主及离婚自主权。
(一)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就是公民在形成婚姻方面的一种自我做主的权利。公民可以随自己主观愿望选择结婚和不结婚,并且在选择结婚对象、方式等方面不受国家、社会、父母和他人支配。首先,公民选择不结婚实际上也是行使结婚自主权的一种,但选择不结婚就意味着选择了不成立家庭,单身的身份意味着生活实现形式不依靠家庭,而是选择纯粹个人自我实现。同时,就自由权属性来说,父母及任何人不得强迫个人改变不结婚的意思。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达到结婚年龄的子女都有要求结婚的主观愿望,但这种愿望的实现不能采取强迫手段。例如,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因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等多种因素导致少数人具备同性恋或不婚倾向,父母更多地只能是采取劝导和建议,采取强迫手段不符合婚姻自由权。因不结婚导致家庭父子或母子关系断绝的情况在社会上也存在,实际上这是一种强迫手段,断绝家庭父子或母子关系也不会因家庭事实导致家庭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这既不符合自由权标准,也不符合法律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公民选择了结婚,实际上就意味着选择了以家庭方式建构生活形式,就选择结婚形成的自由权来讲,主要在于不允许任何人对结婚自由加以干涉,反对任何形式的买卖、包办及强迫形成婚姻,我们可称之为结婚自主权。具体来讲,选择结婚的自由权主要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当事人选择结婚时间、结婚对象、结婚地点、结婚仪式等方面具备自主决定权。同时,按初婚与复婚类型,其自主权可分为初婚自主权和复婚自主权,尤其是离婚的或丧偶的都有权利结婚重新组合家庭,并不受其他人干涉。就结婚自主权来讲,自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结婚当事人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条件的适婚男女,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血缘、疾病等问题和缺陷。不允许同性当事人结婚成立家庭,相关论述在前面已有所论述,婚姻和家庭的关系导致同性恋爱只能产生契约式的关系,不可能产生家庭所需要的生育、父爱及母爱关系。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开始承认同性婚姻,但基于我国的家庭传统(虽然不再是家国一体式组织)、子女成长方式以及家庭功能都不允许同性通过婚姻缔造家庭,不然,将对子女生育、培育及固有家庭伦理观带来毁灭性破坏,中国社会还无法承认这种根本式转变。第二,结婚当事人主体必须是真实的结婚意思表示,单相思或一厢情愿虽然也是婚姻自由权的表现,但无法形成婚姻,只有男女双方情投意合才具备结婚的主观愿望。因此,结婚是结婚男女共同事务,但双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真实结婚意思。除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或不尊重结婚男女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男女双方选择通过婚姻缔造新的家庭,不仅仅只是男女性爱的结果,而是伴随着家庭成立后的社会、法律责任,也就是结婚自主权行使之后会形成新的家庭成员角色,因而伴随新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结婚自由权都伴随着后果。
最后,结婚自主权还包括离婚自主权。这种自由权属性在于离婚的资格或可能性,真正形成离婚还要受个人、家庭、社会及法律等多重因素制约。离婚自由权主要是指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形成的婚姻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在婚姻为纽带的家庭中,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会造成家庭的解体,这种解体可能会对子女成长、教育带来不利影响,家庭意义上的角色扮演实际不会存在,后续产生的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赡养义务等都是基于公民个人角色而存在,因为家庭破裂并不能消灭掉血缘关系的亲权。离婚自由权属于婚姻自由权的一种,当事人对所处婚姻关系不满意,行使离婚也属于应该具备的一种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