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际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后,新的婚姻制度实际上瓦解了权力的家庭结构,这样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价值缔造了新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之间依附性不再需要权威来贯彻,而是依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创设。同时,家庭结构转变为婚姻主导,彻底形成小家模式,那种依靠血亲连接的大家族式家庭基本灭亡,其功能在于现代婚姻制度,原有的家庭本位彻底转变为人的主导因素起作用。但现实情况是,现代家庭依然是社会重要的构成因素,尤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与发展导致家庭功能依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家庭人口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非常明显,研究家庭权保障具备直接的社会意义,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的家庭利益,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家庭的流动性、开放性及复杂化特征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模式。可以说,家庭权保障对社会治理具有贡献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家庭作为个体发挥的共同体及社会单元,在“个体—家庭—个体”的权益实现逻辑中成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方式,直接关系到儿童成长、父母赡养、教育等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家庭权保障完善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存、生活及发展。尤其是家庭作为社会单元,虽然不再具备国家管理职能,但还具备整合和调整作用,家庭权保障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国家文明。家庭内部外部关系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也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现有的宪法已明确家庭受国家保护,从理论上建立一套保障家庭权的国家义务体系之后,权力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可以对现实中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运行起到更好的抑制作用和功能发挥。例如,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构建提供更多的考虑空间,家庭既然如此重要,立法机关对此不能视而不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例如实行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国家给付义务体系能提供更高更好的义务准则;司法机关在维护家庭内外关系方面,应更加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判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试图短时间内摆脱封建宗法制度,虽然对实现性别平等、消除等级制度具备积极作用,但以家庭实际发挥及权利保障要求来看,家庭权利的保障应该有所建构,现代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问题也亟需关注。因此,我们可以从实然和应然两方面的分析着手,采取多重视角和方法来分析现有家庭制度的不足,为完善对策提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