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的形成逻辑
家庭权并不是权利的泛化,而是现代权利观的集中体现,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逻辑。就权利来说,权利是人类认同转变之后形成的概念,传统的自然权利观使人类思想观念及认同发生质的变化,权利成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内涵十分深刻。由于权利的自然性概念导致权利本位超越一切人定的宪法及法律,具备根本性原则。[38]传统的自然权理论来源于斯多葛学派的主张,甚至有人认为可追溯到苏格拉底。[39]现代的权利观与自然权利密不可分,来源于古典的自然权利观念,可以说古典的自然权利观为人类自由、平等观注入了最原始的动力。在自然法思想的引导和灌输下,权利意味着组织(包括家庭)及更大的社会组织(更延伸到国家)会更加注重个人本位的权利状况。传统家长制不以个人权利缔造家庭制度,国家(君主)需要通过家庭来处理多种事务,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的功能替代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显示出落后性,据此才有了走向权利时代的理念。现在看来,走向权利时代意味着人类步入新的发展空间。(https://www.daowen.com)
现代宪法及法律绝大多数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的内涵主要在于:法律是由权利为起点的规范构建,各个结构都是由权利组成,权利成为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反过来,权利表述了法律的本质,是整个法制建构的基础。以权利为本位,那么权利就始终围绕人本主义,就形成个人的权利。按哈特的表述,人本主义需要从个人及群体的角度来实现,不能完全按照个人立场来实施保护,还需要按群体的范式让人类社会更好地发展,从而再主导个人权利向更高层面的发展,只有当个人与群体都进步,那么这种人本主义才是真正有价值的。[40]按我国的表述,人本主义就是以人为本,人不是指家长或尊长,而是每一个自然人,每个人都具备以个人为本位的基本权利,从权利出发设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等。因此,才有了权利保障书、权利之学、权利的法律等说法。[41]据此,个人权利本位意味着要保障弱者及弱势群体,现代充满正义理念的法律要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权利,妇女、儿童权利保障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本质上保护弱者既是对既得利益的认同,在法律可持续发展中,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等首先应从个人角度进行保障。其次,纯粹个人本位会让权利保障落入瓶颈,无法再提高,只有在此基础上通过集体范式来构建一种集体权利再促进个人权利实现的提升,因此家庭权按这个逻辑产生出来。尤其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关联性非常大,个人权利实现需要借助平台和中介的力量,那么平台和中介权利要得到保护才能实现个人权利更大的保障。因此,每个人都具备个人意义上的家庭权。但对于家庭权来说,重要的是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的主体性权利,这样才更加有利于个人权益的维护。反过来,过于强调个人权利本位对家庭为单位的保护并不利,如会造成家庭功能的进一步瓦解,家庭的社会属性在自由权利的浪潮中可能随波逐流甚至消亡。在权利时代,我们应该坚决摒弃家长制下的义务本位,但对家庭共同体的概念并不能消灭,在国家与个人及社会与个人之间,家庭某种意义上是平台或中介性的小概念的共同体,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上应尽量保护这一至关重要的共同体,通过维护家庭权益的方式更好地实现个人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