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保障的国家给付义务
2026年02月16日
第四节 家庭权保障的国家给付义务
家庭权虽属于个人基本权利,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单一的防御性功能缔造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从西方社会权发展的状况来看,权利单纯依靠国家的“尊重”或“不作为”在现代国家发展中作用明显不够,在满足了国家尊重和不乱干预的前提条件下,家庭权保障还要依赖于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通过国家任务的方式促进家庭权益日益实现和不断提升,让家庭共同体的自治得以充分保障,以此为基础不断使公民个人权利权益得以发展。日本法学家大须贺明就曾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公民自由权已具备社会权属性。[26]。正因为权利的变化,传统背景下的自由权要求与现代社会的基准显然不能同日而语,这种背景变化和时代要求的情况下,家庭权的内涵及保障要求不断变化,尤其是家庭权的开放性与系统性导致与宪法上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等联系不断密切,家庭权显然成为一种综合性权利系统,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共同富裕来说,这无疑让家庭权保障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仰赖于国家履行给付义务。具体要求是,国家应主动介入家庭权益保障,提升全社会家庭承担能力,这一过程伴随着“社会主义”理念步入公民社会。因此,本节将从公民社会“社会主义”或“社会福利”入手,对家庭权保障的国家给付义务进行探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