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家庭成员自主权
吸纳家庭成员自主是指家庭接受新的公民使之成为家庭成员的一种自主决定权。除了通过结婚行为吸纳家庭成员外,吸纳家庭成员的方式主要依靠收养行为。虽然收养行为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但就家庭来说对吸纳家庭成员具备一种选择的可能性。在法定范围内,家庭有权选择通过收养方式来增加新的家庭成员。虽然现代收养的立法宗旨不在于家庭吸纳家庭成员用以家庭“传宗接代”,而在于实现儿童成长的最大利益,但是收养发生实际上对家庭产生了增加家庭成员的事实,并且也是家庭做出的决策。因此,家庭具备通过收养来吸纳家庭成员的一种自由权。通过世界立法来看,法律对家庭收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导致收养自由的发挥空间相对较小。这种空间主要基于儿童权利保护而设定的条件和范围。在上世纪50 年代联合国的《儿童权宣言》针对儿童成长确立最大保护原则,虽然这种宣言不具备国内法律的规范效力,但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保护原则普遍成立。后1989 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公约》,世界各国通过公约形式(第三条)确立起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并且比《儿童权宣言》明显具备法律拘束力,要求各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措施保护儿童权益,现在世界各国普遍确立这种原则,确立起儿童利益保护的基本出发点。[9]我国《收养法》也确立这一原则,在其第二条就明确未成年保护利益,据此对收养人进行条件预设。[10]通过家庭享有的收养权让家庭吸纳家庭成员具备自主发挥的前提,收养权的成立使家庭具备收养的资格或可能性,但这种要义必须借助保障未成年利益实现,否则这种资格或可能性将会消灭。我国《收养法》对收养权发挥设定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主要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方面进行条件限制。一、就对收养人限定的条件而言,设定年龄限制、能力条件、婚姻状况、有无子女限制、健康条件、收养数量限制。[11]同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备血缘关系时,条件限制有所放松。[12]这种预设家庭收养自由预定了范围,家庭收养行为可以将未成年人置于家庭共同体中,致力于未成年人能通过家庭保护方式健康成长。这种原则可以视为家庭吸纳家庭成员的一种自主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