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权的权利体系
2026年02月16日
第三章 我国家庭权的权利体系
按我国《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以及结合自由和权利的相关理论,我国关于家庭权的内在确立有很多,可以以家庭为主体构建一整套权利体系。首先,毫无疑问家庭作为公民生活方式的实现空间及形式,拥有自治权是首要必备的,没有自治权的家庭意味着得不到任何保护的力量,只有保障家庭发挥的自由空间,才能实现公民私人生活领域的自由。这样,家庭存在于社会才有最根本的意义。其次,以“公民-家庭-公民”的家庭权利形成逻辑来看,家庭作为独立出来的权利主体,肯定应在人身、财产方面体现出权益。就人身来说,一般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家庭人格和家庭身份在现实及法律上都体现出独立权益,如家庭隐私、家庭名誉、家庭荣誉等;就财产来说,有以家庭经济利益为客体的家庭承包经营、家庭劳动等。最后,家庭具备明显的社会性,家庭权具备社会权性质,那么在社会主义原则下,家庭应具备一定福利性、优惠性待遇,我们可称之为家庭受益权。最后,家庭作为共同体,主导因素是人,人普遍意义都具备家庭身份,基于身份还可以分立出家庭成员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