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功能需要保护

二、家庭功能需要保护

虽然家庭功能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发生变化,但按自然规律与人权理论,加之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诸多家庭功能无法随着时代潮流而消失,也就是所谓家庭存在的基础和原因。如果国家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到达马克思认为的按需分配阶级,家庭基本功能解体具备现实基础,如抚养和赡养、教育全部由社会负担,家庭不再需要教育、抚养和赡养方面的权利义务。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结构转型具有继续转折性,家庭仍然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最重要的纽带和共同体,其拥有的基本功能仍然无法被社会及国家完全消解,因此宪法要确立家庭权受国家保护。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来看,家庭权要持续地受宪法保护,也就是维持本属于家庭拥有的功能。纵观历史与现实,现代家庭功能起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育功能

生育功能是家庭绝对不能绕开的话题,从古至今,家庭作为生育单位的性质不可能改变,家庭生育模式具备天然性和优越性,任何生育模式都无法替代这种模式的优越性。从生殖意义来说,生育是人类繁衍后代、延续人类种族的自然属性,整个生育过程体现自然法则。同时,生育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生物因素只给人的繁衍后代提供了可能,但在具有社会属性中的人类群体中,要将生育变为现实,还要受人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因素的制约。虽然其它动物与人在生育方面的生物技能类似,但因为生育的社会属性导致二者在生育上具有本质差异。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是具有目的性及计划性的人类主观意思。这种意识决定人类生育行为具备主观性,因此生育要受人类自身具备变动性的生育需求影响。生育功能是家庭功能最基本的属性,不可能随着时代发生改变。因此,公民没有生存权就没有其他权利。[9]人类自身要发展首先是生命延续,生育是在满足生理的基础上人类延续的保障,这样,生育作为个体生命延续需求与利益,成为人的基本权利。[10]现在生育权作为人权已成为普世概念,人权要求中就提到父母对生育的大部分选择都涉及人权,如家庭中夫妻双方对生育时间及数目具备选择权利,但夫妻选择生育的同时,必须对生育行为负责。同时,生育行为对文明的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社会活动,不是自然随意不受社会性限制的行为,应该反映特殊生育主体的利益诉求。何为特殊生育主体,人类从原始社会后开始采取婚姻家庭模式行使生育行为,家庭伦理及家庭模式使生育行为具备了社会属性,因此生育获得成为家庭产生最基本的利益诉求。到目前为止,任何科学技术的生育都不能体现人类种族几千年来构建的社会性,家庭模式的生育行为不仅仅体现一种行为,而是家庭的共同体能为生育对象提供更好的生产及成长的空间,儿童离不开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关注,任何一方的偏颇对儿童身心健康都极为不利。虽然现代科技远可以实现自由繁殖功能,但无法突破人文社会性的界限,家庭依然是人类发挥生育功能最理想的场所。另一方面,家庭体现人类性行为方面的社会属性,夫妻伦理道德使人类性自由得以限制,因为家庭的束缚可以区别于动物的滥交与乱生育。

(二)保障功能

家庭保障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代际关系之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来实现未成年的成长和成熟,而当父母面临老病死的情况时,子女则负有赡养的义务。人类天然具有群居性,家庭是实现保障的主要载体,基于血缘和情感的维系,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在物质和情感方面进行资源转移和交换,并且将这种保障功能扩大到血缘和亲缘构成的家庭网络中。家庭的保障功能不仅停留在物质保障和经济供养上,还包括情感的保障、娱乐生活的保障等等。家庭的情感交流是家庭幸福的基础,而家庭成员共同的娱乐和闲暇生活,也是促使家庭成员更为有效地投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重要途径。进入到现代社会之后,家庭的保障功能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流动加剧等,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逐渐下降,一部分保障功能开始由国家进行分担。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表明了国家对家庭干预的广度和深度。家庭不仅是基于两性关系、亲属关系等建立的一种社会单元,也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力储备、财产传递、社会控制等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家庭功能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家庭不仅具备生产、生活的基本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政治性。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的自然功能逐渐占据主导。一些家庭功能,如教育、政治、保障等逐渐让渡给社会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分。在实现家庭的经济、教育、生育、保障等功能的过程中,成年人相对于儿童更具有重要性和主动性,不仅表现为成年父母通过劳动等获得经济收入和资源,也表现为成年父母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引导、教化和支持。然而,这种模式并非是单向的,儿童在实现家庭功能的过程中同样起到重要的作用。以情感的保障为例,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不仅仅是情感支持的提供者,他们从养育子女的过程中体验到的幸福感、价值感、成就感等同样对于成年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1.抚养功能

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正如大多数学者所言,属于广义的抚养范畴主要指的是长辈对晚辈抚养,但区别于狭义的抚养,未成年人抚养又有其特点。

就抚养的主体而言,抚养的一方必然是未成年人,抚养主体的另一方是与该未成年人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亲属身份是抚养的前提,也是发生抚养的法律事实,抚养关系则是亲属关系的法律后果或法律效果。抚养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但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给付具有人身专属性。因而,抚养区别于社会公养和社会扶助。

就未成年人抚养发生前提而言,一方面未成年人有抚养的必要,另一方面抚养义务主体即亲属必须有一定的抚养余力。抚养虽然发生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但请求抚养之人必须为不能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又基于与未成年人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不同,现代国家将抚养义务分为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扶助义务(对于二者的具体内涵,下文将详细叙述)。因而,抚养又区别于一般道德上的救困扶危。就抚养的内容而言,对未成年人抚养不仅包括物质方面提供养育,更包括生活上的安慰和关心。虽然说生活上的安慰和关心出于道德,与人类的道德水平密切相关,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关心和安慰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最本质的属性是社会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因而,一个新的生命要生存并成长下去,即从一个自然的人成为一个社会的人,就必须借助于他人的教导、培育、监管和保护。因而,抚养体系对于一个人的启蒙、教育、培养和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抚养的法律概念界定如下:未成年人抚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对未成年人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

第一,生活保持。所谓生活保持义务是指发生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为了维系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规定的无条件的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在本质上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具体而言,父母以其子女的生活作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而维持,其抚养的程度与自己的生活程度相当,相互负有共生存的义务。在这种抚养义务下,即使可能牺牲与自己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也必须予以维持,所以这种义务又可称之为“共生义务”。”由此可见,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可以说是利他主义的最好体现,是所谓的“即使是最后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的义务”。[12]

第二,生活扶助。所谓生活扶助是指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这种抚养并非是为维持共同生活所必须的,而是一种偶然的、例外的、相对的抚养,是在保持与抚养义务人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下,对未成年人提供的一种法律创设的帮助,以达到完全成为人的目的。

2.家庭赡养功能的维护(https://www.daowen.com)

从人类本质来看,赡养是家庭不能回避的议题。[13]在长期的家长制时代,家庭内在表现出养老功能,孝道成为家训和社会美德,礼法规范要求晚辈对直系血亲负有赡养义务,若直系晚辈不完成这种义务,便背上礼法与律法上双重的责任。中华大地几千年来都推崇“家庭养老”,“育儿防老”的观念贯穿整个生育到养老过程。我国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时期,虽然家庭法律主体不存在,但家庭赡养仍是社会主导的养老模式,这个时期由于人口大幅增长,家庭生育子女数量普遍较多,家庭养老模式从传统的“共居式”家庭养老逐渐转变为“分居式”的方式,父母与子女分家成为普遍现象,但子女都应共同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计划生育不断深入发展,到目前为止,家庭养老虽然仍然是社会主流,但随着家庭模式小型化和社会保障推动导致“分居式”家庭养老又发生巨大变化。首先,子女的流动性导致这种“分居式”更加明显,尤其“空巢家庭”导致子女对父母的关照与关怀变少,家庭养老功能在弱化;其次,社会保障不断确立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存在,导致“家庭养老”不断社会化。由于这种社会化大部分只是替代子女日常生活的照顾,物质支持仍属于子女的义务,这种养老实际上是减少家庭养老的繁琐,也可以视为“家庭养老”弱化的表现。由于现阶段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时代,中国人口步入老龄结构。据国家老龄办2017 年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60 岁以上老人数量达到1.7765亿,所占总人口比例为13.26%,超过10 个百分点意味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首先,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阶级段,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导致“社会养老”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家庭养老功能只能强化,不能弱化;其次,从养老的文化来说,家庭养老呈现出人类基于血缘情感的寄托,具备超优越性与归属感。广大社会家庭,尤其是中国广大农村依然被“养育”产生的“反馈式”养老所支配,以血缘为纽带家庭养老缔造出物质、精神及生活三方面的供应,更符合老年人的特点;最后,家庭养老依然符合中国人的生命价值观,几代同堂是家庭及人生追求。现代中国社会“夫妇养四老”的现象变成常态。[14]

综上所述,“家庭养老”功能依然需要在现代维持。虽然家庭子女在生活上或者说距离上远离年老父母,但不能因为社会化养老来减少或取消子女的赡养义务,尤其针对父母的精神及生活照顾义务。至此,本文认为无论国家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到何种高度,养老方式如何社会化,对家庭成员来说,尤其子女对父母的养老义务都不可以消失,这种养老功能在精神上不具备替代性。

(三)教育功能

家庭教育主要是指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培养,是父母或其他成年的家庭成员针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特点,有目的性地指导和教化的过程。一般教育学上有显性与隐性教育之分,虽然家庭中父母等人的隐性教育至关重要,但本文认为的教育是有目的性的显性教育,通过言传身教对子女产生引导以使子女发生预期变化。[15]家庭具备的教育功能十分重要,未成年子女在身心未达到成年人标准的情况下,家庭教育是基于无偿的培育,属于自然天性范畴。未成年子女从婴儿、儿童到少年,每个阶段都需要来自家庭无微不至的关怀和人文教育,父母是子女最大的启蒙老师。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教育实施与反馈同时进行,也就是家庭教育的特点在于以互动和实例来开展教育活动。家庭中,父母在按照目标开展教育活动时,也可以看成是受教育客体的未成年子女获得的机会,因为这种教育活动是不定时的。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家庭教育功能不断体现出互动性。本文认为家庭教育不会上升到法律义务层面,一方面这种教育的特征决定其上升到法律规范的不可能;另一方面这种教育义务无需上升到法律义务,这种自然性是任何后天变化都无法磨灭的。因此可以说,教育功能是家庭内部产生的一种不定时的固定的基本功能,正因为这种功能将纯粹生物意义上的人最先开始向社会意义的人转变。正如有的教学学者所言:“家庭教育功能在于带领子女朝向社会化发展,这是一种家庭使命,但也是天性,家庭存在的最大意义之一在于此。”[16]从这个角度来看,从父母生育子女开始直到其完全成为社会人,家庭言行、技能、习惯都可能对子女的社会化带来灌输作用。在培育社会意义上的人的过程中,在不同社会历史中,其目标、内容、方式、特征、形式等有所差异,但社会化的目标大致相当。围绕人的社会化这一家庭教育功能的基本目标,不同家庭在实现教育功能时,往往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即不同家庭展开的教育内容及形式都具备个体差异,如技能、生活方式、素养、思维、智力等培育的方向不一,导致这种功能发挥具备很大不同。

教育功能之所以是家庭永恒的功能,这与家庭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人际关系的特殊性也有关。这是因为:首先家庭是一个初级的社会群体。家庭具有初级社会群体的一些特征:“如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具备不同类别的特征,不同的家庭成员对家庭的作用力和影响力都不相同,但家庭互动是在家庭内部,这种面对面的、实践性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教育都受到主观因素制约。”[17]这种直接的、以隐性为主发挥的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具备重要价值。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最为便捷和频繁,日常生活的细节都可能产生隐性的教育,并且家庭共同体在利益上具备一致性,所以这种教育方式是持久的。总的来看,家庭作为人出生之后的聚合体,血缘为基础的聚合功能造就教育上的自然性,并且效果非常显著。由于家庭血缘、婚姻及利益关联导致家庭教育功能随时可能发生。就社会性来说,家庭作为社会单元,家庭教育主体与客体之间也属于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宪法和法律都普遍认可家庭父母的教育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及《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确立了相关条款。总的说来,家庭教育与其它教育形式相比具备独特价值。本文认为,不管社会如何变迁,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导致家庭教育的不可磨灭性,但随着社会进步与观念变化,家庭教育功能的加强应适应变化,就目前时代特征来说,家庭教育功能要跟随注重个体发展的要求,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观念和目的。

(四)经济功能

在人类农耕文明时代,家庭一直是重要的生产单位,聚集劳动力并使用土地等生产资料进行劳作,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家庭充当非常重要的主体。我国古代,家庭成为经济主体更甚,从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来看,通过一家一户的方式进行自给自足生产,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者和管理者,而家庭成员则完全从属于家庭。[18]因此,在中国古代,家庭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功能。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巨大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手段替代了自然经济模式,自然导致家庭经济功能大大削弱,家庭不再是社会主流的生产单位,但这种变革并没有完全导致家庭经济功能消失。因为部分家庭在农业、手工业等领域依然具备生产单位的作用,家庭依然是重要的消费单位。按经济学分析,现代经济中家庭收入、消费及投资是不可忽视的经济行为。从理论和实际上来说,家庭可以向市场提供各种生产要素并形成消费。家庭可以对家庭收入提供自行消费和投资,实际家庭经济行为便产生一种经济功能。这种功能之于家庭来说是家庭存在和持续的保障;对社会来说,家庭经济也是社会的经济行为方式,成为社会不可获取的一种类型。就我国的情况来说,改革始于农村经济结构变革,进入城市则从1985年开始,但都涉及家庭经济结构变化。在农村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的承包责任制,让家庭成为农村经济形态中重要的主体。据此,农村种植户、养殖户、经营户让农村家庭经济呈现多样化。同时,城市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户的确立让家庭经济主体行为显现无疑。这种回归家庭的改革的最终落脚点是依靠家庭经济功能,关系着家庭幸福。因此,家庭经济功能必然要维护与变革。

(五)情爱功能

1.性爱满足

人类之性,从自然属性上讲,它是生命的一种存在形式,表现为生命的一种属性。然而人类之性区别于其他生物之性的本质不是生物属性,而是社会属性,即:人类基于对自然之性的调整与规制所产生的各种性文化。无疑,婚姻制度是性文化最重大的成果之一,是人类探索对自然之性进行调整与规制的最文明、最伟大的成果。一定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性文化的发展到此为止,其核心文化就是婚姻文化。不管是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还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无不都是从人类性关系以及由此关系而生的生育问题为起点揭示与解释婚姻的起源与嬗变。这样,婚姻制度作为对人类性关系以及相关生育问题的文明规制而凝练出的伟大成果,也就自然成为调整人类性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生育问题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制度。可见,婚姻制度起源于性的调整与规制,而性的调整与规制又主要依赖于婚姻制度。所以,有人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这就是婚姻与性的关联所在,也是婚姻与性的基本关系。因此,性爱功能是家庭不可忽视的功能。

2.感情陪伴及休息娱乐功能

当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进化时,家庭的需求和层次将不再局限于生存要求的水平,而需要享受、娱乐、精神等更高层次的功能实现。在农耕文明时代,家庭以家长制为特征,但家庭缔造的感情及休息娱乐功能依然存在,“三世同堂”“天伦之乐”很大程度上是精神层面的满足。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人栖息的场所,又是娱乐的共同体。从这个意义来讲,家庭是构造温馨和幸福的场所,国家和社会政策导向要致力于幸福家庭的缔造。除了客观因素,如经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条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家庭幸福的主观角度主要是情爱功能的达到,通过家庭共同体的感情、休息娱乐等接近主观上的幸福感及满意度。对子女来说,家庭中有父爱、母爱等亲情可以使子女健康快乐成长,找到家庭带来的安全感及快乐感;对夫妻来说,除了性爱,家庭共同体带来的陪伴、关爱、休息娱乐等可以带来主观意义上的幸福感,这种共同体带来的幸福是其他任何共同体无法替代的。因此,通过家庭共同体造就的幸福感需要维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