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具备人权的属性

二、家庭权具备人权的属性

人权作为一种社会概念,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应有的尊严和价值,本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关于基本人权,中国有学者认为包括应有现实、法律、习惯权利;[42]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道德性权利,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与社会舆论中;还[43]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包括法定权利、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44]虽然学者认识存在差异,但人权的形态应该呈现出社会文明的善,作为个人和社会存在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反映出来。按目前的研究,人权由自由权与社会权两种类型组成已达成共识。就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权的研究来说,缺乏系统的家庭人权属性研究。一般对家庭的认识只局限在婚姻制度,因此大部分亲属法学、婚姻家庭法学都主要围绕婚姻家庭进行理论构建,过多集中在婚姻制度的现状对家庭权利体系化建构极为不利。婚姻家庭权利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真正要系统化构建家庭权必须围绕《宪法》第四十九条。[45]目前我国学者对家庭权的认识主要有:其一,“家长权”作为一种角色与作用相关的抚育理论,家长不再局限于男性,家长的权利功能主要集中在监督权。[46]其二,“家长权”实际具备保护家庭成员的功能,需要将“家长权”管理职能融入家庭权利的范畴,实际上也就瓦解了义务本位的“家长权”制度,对家庭意味着,不再区分男女、父亲和母亲,所有家庭成员都具备多种家庭权利;[47]其三,家庭以婚姻为前提,家庭权包括婚姻建立起来的多项权利,权利主体包括所有家庭成员。[48]其四,从宪法角度对家庭权进行研究,认为家庭权不再是单一化的权利,而是多项权利构成的权利群。这种复合权利要求国家加大对家庭权的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国家尊重义务、国家给付义务和国家保障义务。[49]五、从人权领域研究家庭权,主要通过国际人权公约来说明家庭权应包涵的内容,问题在于对家庭权没有具体界定,只涉及对现有家庭的保护,而不涉及独立的家庭权权利。[50]国外学者的研究大多不直接涉及家庭权概念,更多集中在家庭法,主要针对家庭领域的法律关系、家庭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研究。如萨维尼对家庭权从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家庭权缔造的家庭关系与财产规范有着本质的区别,通常受伦理、政治的影响,因此家庭领域也要出现规制。[51]本文认为,按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及社会福利具备的关联性来说,家庭权同时具备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属性。

(一)家庭权具备自由权属性

就权利所指向的法益来说,自由本身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在“人性尊严”的标准下应具有的一种状态。这种自由的发挥状态是公民权利的前提因素,只有免受外来干预才可能具备自己支配自己的一种状态。同时,自由是一种范围,这种自我支配的状态要具备一定的限制。在现代条件下,社会关联性极为强烈,自由只有在不影响他人自由及社会利益的时候才会形成自由空间。就公民自我实现的自由来说,家庭权首先应该是一种自由权。首先,以个人与家庭的关系来看,任何个人都离不开家庭,出生、成长、教育都离不开家庭的抚育,就算成年之后选择不成家也只是个人自由问题,但没有产生过离开家的状况。因此,保障家庭权首先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存及生活领域,关系人的基本生存及尊严的问题;其次,家庭权立宪及法律确认实际上是将家庭权益制度化,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上的一种法律确立,法律保护家庭形成自由生活权利。大致来看,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其实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于确认和规范应有权利,以及如何实施法定权利,不同社会背景下都存在差异。但不可否定家庭权利是自由权利为基础,只有将生存方式的空间进行保护才能体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人类起源开始到现代文明,家庭一直作为具有独立性、无私性及归属感的组织体而存在,虽然随着社会变化,家庭形态也发生改变,但家庭作为共同体表现出来的繁衍、养育、辅助、共同生活功能无法消亡,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都是公民自由权利,如婚姻权、生育权、抚养权、共同生活权等等。当家庭权从公民个人权利中独立出来之后,家庭权的基础实际上仍然是公民人权的范畴,分化只是更好地享有保护。作为个体存在的家庭成员的人权不会因为家庭的存在而让位,而是在这个共同体中能更好地享有个体的权利。因此,家庭权在权利时代呈现出法律制度化缔造,使得作为个体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组织中得到人权的最大保障。按照国际人权理论,国家有义务来保障一切人权。由于家庭具备中介性和连接性,国家保障个人的人权还需要通过保障家庭权来实现。如果国家只保障个人而不保障家庭则最终无法落脚到个人权利保护,在家庭范围内,侵犯家庭自治意味着侵犯个人自由权。因此,国家首先应当承认并尊重家庭自由权,正如对生命权的尊重,对国家最基本的约束是不得采取杀戮。除了消极国家义务,国家还有积极义务采取立法、司法及行政手段去保护家庭权,对应有的家庭自治权通过法律明确化和具体化。(https://www.daowen.com)

(三)家庭权具备社会权属性

按人权的发展过程,社会权是二十世纪才正式确立的一种公民权利概念,既然国家是人民主权的缔造,那么在公民社会的条件下国家应该致力于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据此衍生出新的人权类别,即社会权。[52]就家庭权来说,家庭作为公民生活领域的自由空间,这种自由空间构成社会的组成单元,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社会关联性决定家庭权必然具备社会权属性。现代家庭角色较以往有很大不同,但家庭承担的共同体功能具备社会性,如生育、抚养、赡养、共同帮扶本质上也属于一种社会关联,只是这种社会关联具备自然性与义务性,不会因为家庭制度的变化而消失。到了立宪时代,家庭权在宪法权利体系中必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逐渐发展的社会不断要求家庭成为最基本的保护对象。家庭权的本位不在于作为共同体的家庭,而在于家庭成员的个体权利保护。也就是说,家庭权成立的初衷在于保障作为个体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国家保障家庭权实际上为了保障公民具备更好的发展权。例如通过提高家庭生活水平、保障家庭成员劳动、给予家庭物质帮助、提高受教育机会等手段让公民具备更好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家庭权的国际化和人权化可以得出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尊重,其次是明确国家保护家庭权的积极义务,所以家庭权保障都伴随着国家义务。因此,家庭权具备公民自我实现意义上的发展权利,这种类型其实是按社会经济条件来确立,如家庭受益权的标准随着国家经济水平发展会不断提升,因此法律暂时难以确立。

同时,家庭权的社会权属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功能权益都应保障,需要明确家庭权利的保障对象,实质上是家庭权保障的集中体现。家庭基于社会权属性可能具备受益性,但只限于保障家庭的社会功能以及保障家庭物质文化生活水准。对于所谓的同性家庭不宜肯定,这种社会关系不是家庭关系,适宜用契约关系保护,因而不适合纳入家庭权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