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的系统性

一、家庭权的系统性

前面有所叙述,家庭权承载的内容实际上是权利群,家庭权包括多项权利,其实是家庭权利体系化,体系化实际上就是系统化,家庭权的体系化实际上是家庭权的系统化,系统化是家庭权最显著的特征。系统论首先是自然科学领域兴起的一种理论,20 世纪中期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在其《一般系统论》论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结论是采取整体性研究方法,将整体与部分因素对比与结合论证出整体性的特点及优势,整体地、系统地进行科学研究可以得出部分叠加起来难以产生的效果。[56]虽然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存在差异,但研究方法可以借鉴,家庭权呈现权利群特征,有必要对构成部分的权利进行系统化研究,从整体上、体系上得出家庭权受保护的内容及方式。尤其现代系统论不断发展,现代系统论认为整体与部分是统一的过程,在研究问题时只立足整体或只从部分来看都存在局限性,应该从二者的关系来进行论述或研究。家庭权作为权利群,如家庭自治权、共同生活权、家庭保障权、家庭税收优惠权、政治平等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家庭隐私权、家庭劳动权、家庭成员权等,这些权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实构成了一个系统。实际上是多个权利个体或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整体,反过来是与家庭相关或相类似的按基本权利保护的内在要求及联系组成的家庭权保护体系。家庭权涉及太多的权利,有必要对个体权利进行单个分析,也有必要结合或整合成整体进行分析。家庭权虽然按动态形成具备四方面的权利,但家庭独立出来之后可以形成像公民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因此,家庭实际上也具备家庭自由权、家庭人身权、家庭财产权,从整体上针对家庭权的保护就需要从家庭整体及家庭成员权利入手。处于家庭权系统的各种权利性能要受整个家庭权系统的制约,同时各个权利也要作用于整个家庭权。家庭权作为基本权利,这种客观法的属性需要国家建立系统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发挥家庭的有利功能,通过家庭权保障最终体现个体权利保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