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身份权

二、家庭身份权

家庭身份权主要是指基于家庭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由于家庭的种类和情况不一,家庭身份权并非所有家庭都具备相同或类似的权利,需要针对特定家庭为对象的身份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基于家庭身份的权利主要有家庭荣誉权、侨眷权、政治平等权。

(一)家庭荣誉权

按字面意思,荣誉是指在别人心目中或社会上具备引以为豪的赞誉。也是我们日常生活经常接触的一个词,大致有“光荣”、“荣耀”的含义。按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的定义,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的评价。”[17]就家庭荣誉而言,主要是指家庭因突出表现或贡献而被特定公信力团体授予的一种正式评价。例如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推行的“五好家庭”评选,这种称号就意味着家庭荣誉,这种荣誉意味着“先进家庭”“温暖家庭”“幸福家庭”的实质内涵。除此,各地方政府及相关团体组织评选的“和谐家庭”“幸福家庭”“光荣家庭”都属于家庭名誉范畴,这种荣誉在局部范围内都具备影响力。因此,家庭名誉广泛存在。按家庭荣誉的概念,我们可以将家庭荣誉权定义为:指家庭在社会生活中因突出表现或贡献被特定公信力团体授予的正式评价并不受侵犯和歪曲的一种权利。

从具体内容来看,家庭荣誉权与家庭名誉权一致,也具备三方面的权利:首先,家庭荣誉保有权。一方面是保持家庭荣誉的内在标准,防止名不副实,或者防止家庭荣誉旁落;另一方面是当家庭荣誉处于不利局面时,家庭努力进行荣誉维持。其次,家庭荣誉维护权。当家庭之外的组织(包括公权力组织)和个人对家庭荣誉予以歪解、诽谤或践踏时,家庭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甚至可以请求法律救济。最后,家庭荣誉的利益支配权也是家庭荣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家庭享有对因家庭荣誉展现的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如,个体生产户生产的产品被当地政府表彰,可以产生家庭荣誉的利益的支配权。(https://www.daowen.com)

(二)侨胞家庭权

侨胞是华侨、归侨的总称,本质上仍属于中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身份。因为属于中国公民身份,其家庭权益仍受保障,我们称之为侨胞家庭权。侨胞家庭实际上是基于中国家庭身份产生的一种权利,带有明显的身份特征。我国法律意义上实际存在侨胞家庭权,只不过称呼上为保护侨眷,即侨眷权。这种侨眷权主要基于中国或相关中国家庭身份产生的一种特别保护,保护侨眷实际意味保护侨胞的家庭。我国《宪法》两次提及保障侨眷,[18]尤其第二次明确赋予国务院职权义务。在具体立法形成方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侨眷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保障侨胞家属范围,[19]从而使侨胞家庭权保障确立起来。就侨胞家庭权内容来讲,大致涉及定居、财产、出入境、社会保障等权利,并且在投资、受教育、收养、继承等方面给予特别保护。具体来看,侨胞家庭权益的内容主要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障权益。首先,侨胞家庭的政治权益。归侨及其家庭成员不会因归侨身份导致政治权利的差别待遇,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且与少数民族等群体享有特别照顾,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归侨群体有特定的名额,保障归侨侨眷能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其次,侨胞家庭的经济权益。因为华侨家庭的实际不在国内,经济权益主要针对归侨家庭,主要包括保护投资权、经营权,禁止对侨资企业进行差别对待;保护财产权益,对归侨家庭财产、企业收益明确保护,明确侨务部门在经济权益保护方面的行政职能与责任;保障归侨及侨眷的劳动权益,并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指导和服务。再次,社会保障权益。主要包括:侨胞家庭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金、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得因出入境等特殊情况而丧失。最后,文化权益。主要涉及到归侨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我国对归侨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都给予特别照顾。

(三)政治平等权

这里的政治平等权主要是指基于不同家庭身份的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在参政议政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等方面的权利。平等待遇意味着家庭成员身份的公民不受政治歧视。因不能基于家庭差异而导致公民政治不平等,因此也是家庭身份权中的一种权利类型。在现代文明的社会之下,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政治平等权。政治平等是现代民主、文明社会的衍生观念,本质在于要求政治共同体人人都有参与的机会。人可能因为个体差异,家庭地位、社会角色不同,但不能因此丧失参与的可能性。这种主体政治地位及机会平等对缔造政治平等观至关重要。在现实中,很可能因为差异造就政治平等在实质意义上存在不平等,尤其个人在天赋、代际、资源等方面发生“马太效应”时都可能自发地认为政治平等不具有实然性。本文认为,在宪政时代背景下,每位公民政治平等的实现条件千差万别,但事实状况不能影响政治平等权本身,因为权利意味着资格或可能性,任何实然意义的政治结果都必须依赖于法理意义上的权利资格。从政治平等权利的起点上,起码每个人在概率上都是同等的机会。当作为社会公民,每位公民的身份与资格都是必须具备的。同时,政治平等权意味着承担的义务都应该平等,不会因家庭出身不同,遭遇义务的不对等。因此,家庭之于政治平等权的最大意义在于每个家庭成员都具有平等政治发挥的资格,绝对不会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家庭的公民。据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家庭出身影响享有平等权,可以视为政治平等权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