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劳动权

三、家庭劳动权

劳动权实际上是公民通过劳动换取报酬的一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因而具备重大意义。由于公民之于家庭的意义,公民劳动普遍意义上会彰显家庭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就公民劳动的社会意义,劳动权主要意味着家庭劳动权。首先,就家庭的生存保障而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从社会分工、社会关联情况来看,劳动是生存的主要手段,家庭的生存普遍需要家庭成员劳动获取收入。当一个家庭夫妻双方都没有劳动收入,普遍都会陷入家庭生存危机感,虽然社会不少新成立家庭依靠父母给付、继承而获得家庭经济基础,但并不具备普遍意义。就整个社会来说,家庭成员需要通过劳动才能获取家庭收入。如我国普遍存在的“外出务工人员”,造成空巢家庭、留守家庭现象,实际上都是家庭劳动主力需要通过劳动获取家庭收入。如城市工薪阶层人数占绝大多数,大多都需要以劳动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子女教育、房产贷款、汽车消费、父母赡养等。因此,劳动对家庭生存具备普遍保障意义,为家庭生存提供了生活资料的来源支持。除此,劳动权具备受益属性可以保障家庭基本生存状况,当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劳动对象出现不可预期的情况时,国家可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重大损害,如当家庭成员面临失业、工伤、生育、健康、甚至死亡等情况导致劳动权益受损,可以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在必要情况下,国家应给予相应的基于劳动的保障。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对此都进行保障。[22]可以看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强调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发展,家庭作为个人与社会的连接点,保障家庭权生存也体现在家庭受益权方面。因此,劳动受益权属性可以给家庭带来生存保障。(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就对家庭的发展保障而言。家庭成员以公民身份享有的劳动权具备发展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过程中具备发展机会,通过个人积极参与社会劳动来谋取家庭的发展。[23]马克思认为劳动给每位劳作的人提供了全面表现的机会。[24]人民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可以获取有用的知识、信息,不仅体现在劳动产品上,而且反映在对人的塑造方面。[25]因此,家庭成员的劳动可以推动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关系,家庭成员通过劳动不仅可以获得生活资料,还可以使家庭与单位之间建立一种社会关系,进而促进家庭在各自社会联系中具备的发展机会,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家庭产业、家庭消费都可能在社会关联性中寻找到更好的机会。具体来说,基于家庭成员的劳动权对家庭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以家庭成员的劳动权获取家庭发展所需资源。家庭成员基于公民的自主择业权、劳动保障权、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障权、职业培训权、职务晋升权、获取报酬权等使家庭能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并为家庭发展取得所需要的资源。第二,劳动权益集中于劳动者本身,同时劳动者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并不是受排斥的,这种统一的价值能促进劳动者家庭更好更快地发展。第三,保障家庭成员的劳动权可以促进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发展观,尤其是劳动权具备的发展权属性深化了社会对家庭劳动行为的最终归属确认,“体面劳动”的社会要求间接表达了对家庭权的尊重。[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