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的发展性

二、家庭权的发展性

家庭权具备系统化,在系统论中任何系统存在都不是静止的,而是具备动态的过程,也就是都有其构成、形成及发展的过程,家庭权从形成、产生及发展都是动态的。首先,现代家庭权随着个人权利的保障升级而形成,古代家长制的义务性的概念过于浓厚,步入权利时代这种义务本位观必然要扭转,但不意味着古代不存在家庭权,家长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也就是现代意义的家庭权。因此,从家庭权的起源就可以反映出家庭权的非静止形态,在家庭权建立之初,不是所有的义务性观念就全部消除的,也就是家庭权的系统化并不是短时间能建立起来的,需要不断地为权利而斗争。其次,家庭功能的变化。近代以来,家长制下家庭承担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不断被国家和社会所代替,原有的家庭承担的权力功能(政治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不再存在,家庭成为个人权利发挥和保障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功能纯粹是生命个体的延续及发展、权利保障、共同生存及发展,以此演变出家庭权也是一个变化的过程。最后,随着国家与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家庭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尤其是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这些义务的增多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因为国家义务的介入可能会导致原有的权利不需要存在,例如国家强盛发展,社会保障的高度健全,使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不需要有受抚养权与被赡养权。因此,国家的进步导致家庭内部权利变化是极为可能的事情,这种变化最终导致家庭呈现变化的过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