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经营权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呈现小农经济,一家一户、自供自给的产销模式。家庭、土地紧密关联,家庭利用土地形成自然经济。新中国成立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通过一定范围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及生产完成家庭与土地分离,这种集体构建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体现,虽然在摆脱生产剥削制度方面起到根本作用,但对农村经济结构、产业格局及劳动力解放具备严重束缚,共同生产、共同分配方案按农村当时的经济水平都无法实现。于是,上世纪70 年代后期国家推行农村经济制度,最终决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农村经济制度采取家庭承包,发包主体则是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是承包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按家庭人口标准将土地下放到家庭经营户。这样一来,农村经济制度实际上发生变化。生产方式上,家庭对土地重新具备自主权,虽然不具备所有权,但自主生产经营权的存在使家庭能自主支配土地,进一步解放家庭劳动力;分配方式上,家庭承包经营户自负盈亏,让农村家庭的收入与生产能直接关联起来,克服了原本与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的平均主义,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因此,家庭在承包的基础上便形成独立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家庭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独立完成种植、经营。因此,我国1993 年宪法修正案及1999 年宪法修正案都对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成果及时予以肯定,直至形成现行《宪法》第八条。[20]这种以农村家庭为单位的经济改革至关重要,中国一直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农村、从事农业人口都占据主导因素,关于“三农”改革因素事关国家根本。虽然《宪法》第八条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以经济制度来反映,实际上通过制度来呈现家庭承包经营权,这种经济权益以制度保障呈现,并不以公民基本权利呈现,但我们不能据此否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存在。按法理及其运作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指家庭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转租及流转权利。承包家庭虽然不具备所有权,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际上让承包经营家庭具备类似所有权的支配权,实际上让家庭承包经营权具备极大的发挥空间。因此,按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及宪法内容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权不可或缺的一种家庭经济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