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权的国家尊重义务
2026年02月16日
第三节 家庭权的国家尊重义务
按上文对国家义务的分析,国家尊重义务作为首要义务已达成共识。家庭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形态,国家尊重家庭权是首要的,也是最易实现的一种义务,与家庭权的防御权功能相对应。从宪法的发生学来讲,早期宪法的产生主要基于防御性功能,防止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对于家庭权保障来说,基于家庭权的防御权功能国家首先不得违背宪法原则来限制和侵害公民的家庭权。从宪法基本权利来看,防御性依然是首要的功能。最初权利的核心任务在于对抗公权力,至此产生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15]从宪法实践来看,1958 年的“Luth”(路特)案最先出现“防御权”及其功能概念。[16]总而言之,权利的防御权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从而创设公民的“自由空间”,防御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解释:第一,防御权可能依附于权利,但并非一种权利,而是“权能”中的一项,即权威和能力的一方面。因此,防御性与制度、程序保障等一起构成权能群体。第二,防御权主体仅仅指国家,并非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的歉抑性。第三,从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来看,防御权作为“主观权利”,当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防御性产生侵害之后,公民据此可以享有请求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