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意义

(一)理论意义

家庭权在学界一直没有受到太多关注,家庭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就实际状况而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将家庭权从人权、功能、政治上对家庭权的重要性作出具体细致地论述,即从个人、社会及国家的角度来证明家庭之于整个国家的重大意义。第二,系统地归纳和构建了家庭权利体系。从现有个人权利保障来说,涉及家庭方面的包括组建、维护、调整关系。这种系统地以个人权角度讨论家庭权类型的内容已有几位学者论述过,但本文针对这几方面权利就我国宪法权利内容作了具体的梳理和归纳,结合宪法及分散在各法律之间的家庭权益,搭建了一个以家庭为独立主体的权利体系,通过家庭自由权、家庭人格权、家庭身份权、家庭经济权、家庭受益权来实现家庭权的体系化,最后形成一个庞大而具体的家庭权的权利体系。这种体系建构对家庭权研究具备进步意义,现有研究家庭的成果都没有系统构建一种以家庭实质内容为标准类型化和体系的建构,导致对家庭权的研究实质上无法突破从家庭组建、存续到消灭的动态权利体系。本文对家庭权权利体系的论述以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并没有空谈所谓的人权理论,而是具体化所有涉及家庭相关利益的权利类型。第三,系统建构了家庭权的国家保障义务。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国家是保障家庭权的义务主体,在论述国家义务方面,从低到高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即国家的尊重义务,与家庭权的防御性功能相适应;国家的给付义务,与家庭权的受益性功能相适应;国家保护义务,与家庭权的秩序功能相适应。现有关于社会权、国家义务的研究不少,但少有结合社会主义原则的论证,我国的社会主义虽然与社会福利有相似之处,但不能据此认为德国的制度性保障、“社会国”原则就能直接适用于我国的理论,以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发展中国家形态来看,国家对家庭权的国家保障义务有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理论。第四,完善我国家庭权保障体系方面,针对家庭权防御性、受益性、秩序性功能的不足,得出我国家庭权保障应确立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并加强我国以家庭为基础的户籍制度。本文的最大主张是要求家庭归入民事法律主体,现有的家庭结构不再是“家长制”时代权力结构,现有婚姻制度替代家庭制度的做法在家庭社会模式下应该重新反思,传统家庭的权力发挥当然值得批判,但不能否认家庭在这个社会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主体作用,尤其当前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家庭自治的民主发挥可能为社会治理带来新的突破口。对于民法上如何定义家庭、如何缔造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与婚姻、亲属关系如何对接等问题,因本文的侧重点问题没有深入下去,但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