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庭权的范围
从家庭组建到新家庭成立的动态角度来看,我国宪法上保障家庭权的范围大致有四个阶段的权利:第一,组建家庭方面的权利。组建家庭也就是创建家庭,创建的主体、如何创建都涉及权利。按家庭功能,婚姻是家庭的前提,也就存在婚姻自主权,也就是适婚人对婚姻具备自主权,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若选择不结婚就等于放弃组建家庭的权利。在此有必要说明,同性恋构建的生活方式不属于婚姻范畴,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成立契约关系。在组建家庭后,生育权是吸纳家庭成员的权利,也属于组建家庭的范畴。同时,法律拟制的收养也可以构成家庭组建方面的权利,收养也构成吸纳家庭成员的方式;第二,保持家庭存续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就是维持家庭存续方面的权利,主要涉及生活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内容。从家庭内部来说,夫妻共同生活权涉及家庭生活上重要的权利,以此可以延伸夫妻共同财产权等;除此还包括家庭物质的延续权,也就是继承权、赠与权等财产转移方面的权利。就家庭外部来说,保持家庭存续的权利主要针对国家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福利、税收及社会保障等方式扶助家庭,尤其扶助低收入、弱势家庭持续的存在。这是家庭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该具备的内容,也是主观权利属性的一种要求,本质属于“宪法上个人对国家提出的消极或积极主张。”[54]国家不仅要遵守不侵犯家庭内部关于家庭存续方面的权利,还要积极履行义务来保障和增强家庭存续方面的条件;第三,维护家庭利益方面的权利。家庭利益方面的权利主要针对家庭整体方面的权益,包括家庭自治、人身、财产、政治、文化、受益等方面的权利。如选举权不受家庭出身影响,可称之为政治平等权;在经济利益方面,诸如家庭承包经营权、劳动权等等;在人身权方面,家庭隐私权不容侵犯,这方面权利有住宅不受侵犯权作支撑。另外,对家庭利益保障还存在国际保护权,如我国宪法第五十条保障侨眷的合法权益;[55]第四,调整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权利。家庭法通过亲权、收养、监护、父母子女等制度全面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此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权法)、《德国民法典》(第四编家庭编)都对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家庭的概念没有明确提出,但普遍存在这样的法律规范,只是缺乏系统的建构,例如未成年子女权广泛存在于亲权、监护权、收养权、受教育权中,母亲权体现在被赡养权,妇女同等权表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