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一、问题的缘起

自古以来,家庭一直是重要的社会主体,虽然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不可否认家庭之于人类社会的作用。从人类文明史来看,家庭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特征都发生了巨大转变。“家长权”时代的家庭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为国家及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原有的大部分社会功能管理逐渐被国家职能所代替,于是发生了家庭制度的变革。尤其自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深刻的社会变革使家庭变迁成为必然,尤其在思想解放方面,个体本位成为价值追求,自由与权利成为终极目标,传统家庭结构呈现的权力形态必须向权利形态转变。同时,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说明,虽然家庭形态转变但家庭仍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存在。[1]冲突在于着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可能造成家庭法律人格的难以确立,而社会事实又需要家庭形式。对于这种矛盾,现有的制度需要进行调和。宪法保护家庭权的目的在于重新确立一种基于个人自由及权利形成的家庭形式,通过家庭缔造的自由与权利来为个人传承与自我发展提供保障和幸福。同时,在现有的社会模式下,社会治理并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家庭虽然不再是家国一体的形态,但家庭作为个人与社会,甚至国家的中介能发挥重要作用,这种功能发挥是任何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无法代替的,既然家庭具备如此显现的功能性,其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家庭权保障作为一种应然要求,我们不能让其消失,更不能让权利无从着陆。

首先,家庭权作为人权内容在世界范围内具备普世意义。近代以来,权利本位的发展让家庭在保护权利过程中发挥着“个体—家庭—个体”的逻辑,家庭权利实际上形成个人权利发挥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权利从头到尾都呈现出个人权利的本位。尤其自二战以后,家庭权成为人权概念的确立与强化,国际性文件和国家宪法都开始缔造家庭权的人权保障模式,[2]并出现家庭权的国际化保护趋势。在世界范围得以认同的背景下,学者对家庭权保障的研究不断深入。家庭权成为人权,主要考量家庭权是否具备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以下两方面问题就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议题:第一,家庭形式对于个人自由与权利行使和发挥是否具备积极作用,并且是否具备普世意义。虽然处于权利时代,并不意味着权利多多益善,权利膨胀甚至会导致绝对的民粹主义。这种民粹主义实际上到最后会形成一种自私主义,对社会和国家都没有好处。[3]但在开放的人权体系中,权利的接纳并不是随意性的,而是在于所指向的权益保障是否值得上升到宪法高度。第二,家庭权利形态的确立是否能返回权力运作状态,家庭自由与权利行使能否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危害也是值得考量的问题。虽然世界各国对家庭权采取以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范式,但家庭权何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其成立的理由及在宪法范围内如何保障家庭权的问题都需要解决,尤其是如何过渡到具体部门法领域的问题,学界对这些方面的论证显然还不充分。(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我们针对中国的家庭权进行研究时,要致力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也就是特殊性来分析家庭权利的保障。在西方社会观念中,“家庭”与“家族”并没有实质性差别,family,既可指“家庭”,也可指“家族”,二者都以自然血缘为基础,或通过法律拟制而产生,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制度性区别。但中国社会的家庭与西方不同,中国社会完全以家庭为单位来建构一种社会共同体,家庭的标准或原型是以户籍为基础,形成“同居共财”的单位。同一户籍是以国家登记形成,共在一个户籍就是说在同一个户籍中没有分离出去的人口。同时,整个家庭形成收入共同维持家庭生活和发展,共同劳动、生活、消费及收益,据此,人与人之间就形成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人的观念里,三世同堂甚至多世同堂是个人幸福的追求。所谓“同堂”,就是未分家产或别立户籍的家庭,不管人口、世代多少,只要没有另立家庭就仍具有家庭共同体的特征和功能。反过来,如果有兄弟分家等各种情况,各自具备新的户籍,兄弟就不再是属于家庭关系,而是亲属关系,但直系亲属不会因成立新家而否认老一代的家庭关系。如果按西方社会学以人口和世代为标准的家族类型化,不能作为研究家庭上普世和跨民族的共性。因此,直接套用西方社会学、民法学来理解中国的家庭及保护是不可取的。中国社会的家庭观实际上追求“同居共财”,目的在于使家庭成员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形成同甘共苦的共同体宗旨,同时与家族成员区别开来。

中国自秦汉以来一直就是家庭社会,家庭一直是这个社会的根基和财产实体。目前中国的社会,家庭仍是基本的社会单位。第一,我国仍以家庭财产负担子女的教育和抚养义务。家庭财产负担抚养外还存在许多责任,比如教育、成家立业、承担养老等等,这些付出附随身份义务。在个人财产制下,成年人成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现实的情况是子女在成年后还需要有家庭财产支持,例如教育、婚嫁都需要家庭财产支撑,并成为父母的一种责任。第二,我国仍是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赡养老人。中国的社会传统不同于个人财产制,养老和家产紧密关联。第三,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促进个人自由和发展的一种制度,如果不对家庭地位以及功能做出明确的定位,那么促成个人认同的家庭共同体便无法得到更好的保障,那么家庭权也就无从体现。肤浅地或移植地认为个人自由或个人解放需要取消一切枷锁,实际上是对家庭权的阻碍。受西方社会科学的影响,混淆宗族、家族和家庭,在批判与否定宗族和家族现象的同时,欲将家庭作为封建余孽及糟粕打倒实际证明不可取。事实证明,家庭是中国社会最值得珍视的社会主体。本质上看,家庭权的保障实际涉及个人权利的保障,同时涉及国人生活方式的保障,其中包含家庭功能的维系。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权利保障及利益维护具备义务,国家如何保障和维持家庭权益是重要的研究领域,据此可以建构一个系统的国家保障义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