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
(一)家庭权指向上的义务
家庭权中的国家给付义务实际上是指国家针对家庭应承担的授益性要求。通过惠及利益对个人权利及家庭功能给予完整的保障。国家通过对家庭的给付义务实现对家庭权的广泛保障。从微观层面来说,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诸如儿童成长权、教育权以及年老之人受保障权等人权系列能得到最低和最充分的保障;从宏观层面来说,国家对于家庭的给付义务能使家庭共同体的功能得以维护,这也是家庭成为国家给付义务对象的最大原因。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得出国家给付义务的家庭权利指向具备多维度,因为家庭权利的系统性,国家给付义务的构造必然是多元的,诸如利益、资格、自由,[31]将家庭外部的社会保障权及税收优惠权纳入家庭存续方面的权利范畴,因为家庭涉及的人身、财产、生育、养育、抚养、教育等利益太过广泛,也就是说国家给付义务会涉及家庭组建方面、家庭存续及调整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权利,有必要单独成立家庭化的社会保障权和税收优惠权来落实国家给付义务,但凡涉及家庭生育、教育、保障、情爱、经济功能维护的都必须赋予国家给付义务。
(二)国家保障家庭权之给付义务的内容
家庭权保障中的国家给付义务属于国家应主动履行的积极义务,这种主动性的积极义务需要从直接和间接意义上实现。从直接意义上讲,主要是物质性给付,让受益人直接获取给付而受益;从间接意义上讲,立法形成是最根本的,据此形成制度性保障,只要符合制度上主体、内容及程序要求,就可以从中获取给付。同时,从服务意义上形成的辅助、引导可以形成给付。据此,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https://www.daowen.com)
1.制度性给付。制度性给付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等形成制度来给予家庭给付义务的制度保障。制度性给付是每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条件,没有通过法律等形成制度的保护都是一纸空文。家庭权保障中,制度性给付是最根本的给付内容,同时也是其它给付内容的基础。据此,国家应该首先完成制度基础,通过制度规范达成家庭权保障的基本意向。例如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萧条导致无数家庭流离失所,美国联邦政府及时制定出《社会保障法》,以此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从我国目前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制度层面确立给付对象、方式、程序及标准十分迫切。由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几乎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制度都由国家主导推动,家庭权保障的制度性给付不可避免地需要国家的主导和引导。鉴于目前我国宪法保障机制还不成熟,需要成文性的“部门法的形成以具体化”的方式来进行,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启动民法典编纂程序,并依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来构建相关社会保障及家庭救济制度,并让家庭的主体地位得到民法文本的确认,从而让家庭权更加具体。在给付方面,针对家庭权保障的专门制度大致需要变革不平等的户籍制度、改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教育医疗制度等。
2.物质性给付。物质性给付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家庭人员等家庭条件不足造成的弱势家庭,国家采取直接给付的措施。主要有金钱和物质发放、费用优惠与减免、无偿提供资源等,尤其是针对处于贫困状态的家庭,国家应给与基本的物质供给。最典型如精准扶贫政策中的物质给付。大体上看,精准扶贫主要针对不同的农村家庭及其状况实施的救济措施。这种精细化到具体个体的给付主要针对过去的粗放给付制度。长期以来,国家针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救济出现差异及低效问题,物质性救济没有彻底深入到需要被救济家庭,由此产生出以贫困家庭为导向的救济制度。以此可以得出,社会主义国家主导的救济本身在于全民国家性本质,物质性救济是直接的物质供应或优惠。在具体安排上,行政机关无疑承担着最大的物质性给付内容。因此,我国政府对家庭的物质给付多以“行政给付”的方式来完成。就目前看来,形成的制度性给付并没有给行政机关制定物质给付的具体标准,由于我国的治国模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形成,行政机关层面的物质给付直接与党的扶贫政策有关,党的方略直接影响“给付行政”的强度与力度,“精准扶贫”政策要求政府给付的标准、范围、力度较以前有很大的提升,但同时“给付行政”牵涉到国家财政能力,也就是物质性给付受制于我国财力的客观因素。除此,物质性给付除了直接的物质、经济给付之外,还涉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家的税收减免、个体家庭经营户的优惠福利及农民工家庭的优惠等。
3.服务性给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以来,政府职能转变与体制改革在不断开展,服务型政府成为普遍要求。就我国政府建设而言,服务性政府建设对完善服务性给付至关重要。在家庭权保障方面,政府应做好家庭建立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弱势家庭地位,避免家庭建立及发展的盲目发展,有效保障弱势家庭的家庭权。据此,国家应对全国各地的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汇总,向地方政府下达或指示精准扶贫的任务。在完善服务性给付中,政府应针对家庭优惠政策、相关指导及惠民服务提供专门的通道,为其提供最大的方便与高效。同时,服务性给付还包括为家庭所在的社区或附近区域提供必要的生活及文化设施,为家庭权的发展提供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