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运动中的主体能动作用

三、竞技运动中的主体能动作用

竞技运动的主体是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科学工作者及有关人员。运动员是竞技活动的体现者,是竞技运动的直接主体。教练员、科学工作者是为运动员服务的,可称为竞技运动中的间接主体。其他竞技运动员的有关人员,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可称相关主体。各个层次的运动主体的目标是同一的,都是为了竞技运动事业的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在国内外竞技大赛中实现新突破,达到新水平。

人的本质特征是自觉的能动性,有目的有意识的人,不仅能够能动的认识世界,而且通过实践可以能动地改造世界。人对其生存和发展环境进行着巨大的改造和创造,以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人与动物根本不同,动物的本能是被动的,适应环境的,动物作用自然界活动的结果,对于自然界面貌的改变来说,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人的能动性具有两种性质,即盲目性与自觉性。不认识或错误的把握规律,违反客观规律进行的活动是盲目的;正确认识规律,尊重客观规律的活动是自觉的。两种性质的能动性,必然导致两类不同的结果,即失败与成功。盲目的能动性不会有好结果,失败告终是必然的结局;自觉能动性活动的结果,表现为人的预定目的实现与实践的成功。进步人类创造历史的活动,要求自觉的能动性的充分发挥。我们所谓的竞技运动中的主体能动作用,要求各个层次的运动主体,积极自觉的认识运动规律(包括运动科学管理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实践,不断冲向新的大目标。

运动主体的能动作用的正确发挥,根本途径是实现主体人的科学化。体育科学是运动规律性的结晶。运动员、教练员要做到按规律办事,必须用现代体育科学技术知识与技能武装起来,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训练方法,实现人的科学化。运动主体的科学化,是发挥能动作用的前提条件,而能动作用发挥的机制,依赖于运动主体的大脑创造活动与实践。运动主体的大脑积极主动的创造与深刻性思维,实践的独创性,决定着能动作用发挥的程度。

由于运动主体能动作用发挥机制的状况不同,大脑创造性思维与实践协调统一的程度不同,又决定主体能动作用发挥的状态与层次不同。非正常发挥是低层次的,称为失常态,通常是人们易于忽视或虽有预料而又认为不可能发生的现象。正常性发挥为中级层次,称常态,是人们通常意料之中的水平。超水平发挥是最高层次,也是非常态的,超出人们通常意料的。超水平发挥是运动主体能动作用的最充分的集中表现。在竞技大赛中,运动员作为直接运动主体,其能动作用发挥的程度与水平往往是身不由己的,而作为间接运动主体的教练员和相关运动主体的领导者,对此负有更重要的责任。防止运动员能动性的失常发挥,保证运动员水平的正常发挥,努力争取运动员能动作用的超水平发挥,是所有运动主体的共同责任。要创造条件,使运动动达到超水平发挥。

运动员超水平能动性的发挥,需要多种因素和条件,主要是:第一,运动员平时的勤学巧练,具有稳定的动作成功率,坚实的竞技运动基础,这是最重要的基本条件。第二,运动员对竞赛大环境要有很强的适应能力,不论环境状况如何,都能排除干扰,进入角色,投入拼搏。第三,运动员心理上自我调节能力要强,能够保持稳定的情绪,顽强的意志,具有必胜的信心。第四,运动员要善于形成与保持适度的竞赛兴奋性,具有进入最佳竞技状态的良好技能。第五,教练员临场指挥得当,场内场外形成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协同组织的有机整体。第六,同场队友的密切配合,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具有较高水平的协同性。第七,其它可能发生的偶然因素作用也不可忽视。如裁判公正性程度的作用等。总之,就是要善于处理直接运动主体自身及其相互间、直接运动主体与间接运动主体相互间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运动员与周围环境(包括观众)的矛盾,人与物的矛盾等等,才能为运动员现场超水平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变可能性水平发挥为现实性超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