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不是“婚”

小娟和小伟从小青梅竹马,在双方父母眼里看来都是未来儿媳和女婿的不二人选。于是双方父母早早地就给他们订下了婚约,并且让小娟和小伟签了字。可当二人约定的婚期将至,小娟却突然悔婚。小伟和父母都认为小娟的单方悔婚并没有效力,要求小娟如期举办婚礼。小娟还有可能选择自己的幸福吗?
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婚姻传统中,人们习惯让情投意合的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也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的婚姻预约。这种婚约既可能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也可能以行为的方式表现,比如男女双方举行“订婚仪式”。然而这种“私订终身”的订婚契约,并不能在现代社会产生“合法婚姻”的强制力,换句话说,“婚约”并不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究竟什么才能证明婚姻的效力呢?简而言之,就是“合法有效的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合法有效的婚姻进行的登记行为,具有法定证明力。当男性公民年满22周岁,女性公民年满20周岁时,满足法定条件,可以到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此证明双方婚姻的合法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婚约”以及“订婚行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订立“婚约”以及“订婚行为”仍然是男女双方的自由权利。所以,订立婚约或者实施了其他订婚行为的男女双方仍然可以自愿履行其约定,也可以在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实施“悔婚”行为。
不过,对于悔婚行为产生的财产纠纷,主要是指“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在双方未完成结婚登记,或者尽管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且现已离婚,又或者给付彩礼致使给付者生活困难,且双方已经离婚时,悔婚者应当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温馨提示
关于你的婚姻效力,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无论是婚约,还是订婚仪式都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确立;
(2)仅仅举办结婚仪式,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同样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确立;
(3)办理了婚姻登记之后悔婚的,应当以离婚问题处理,对于因胁迫结婚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对于属于“无效婚姻”情形的,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