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分?

11 离婚财产如何分?

图示

为了不影响孩子们的学业和事业,梁女士直到儿女们都已成家立业,才终于提出和在外包养情妇多年的丈夫庄某离婚。梁女士和庄某早已是貌合神离,离婚本身倒没有争议,但到了财产分割时,双方却僵持不下。梁女士认为现在的家产都是自己当年和丈夫一起打拼挣回来的,毫无疑问,应该均等分配。而丈夫多年来一直包养情妇,梁女士早已心灰意冷,财产分割时,还应给自己作出补偿。那么,面临离婚财产的分割,梁女士又是否能够如愿以偿呢?

法律分析

尽管离婚是感情破裂的夫妻颇为无奈的选择,但离婚问题的处理,尤其是财产问题的处理,是绝大多数离婚夫妻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离婚财产的合理分割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双方当事人矛盾被进一步激化的可能,而对于因遭受重婚、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女性,更具有安抚甚至补偿的重大意义。

离婚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一般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3)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效力优先;(5)照顾无过错方;(6)照顾付出较多方。

离婚财产的具体分配,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需注意一些问题:

(1)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或在继承、受赠时,被指定由一方继承或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外,夫妻双方“从登记结婚时起,到离婚生效或一方死亡时止”,取得的合法财产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及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稿酬等;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如借给他人的资金、购买的各种债券等;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如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2)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包括: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方已经所有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个人的义务、化妆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就意味着,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做出决定,而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如果对于外人而言,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与之发生财产关系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不知道”或“自己不同意”为理由反对。

此外,当夫妻双方就某项财产内容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就主张内容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时,将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温馨提示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请注意以下要点,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要正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因受虐待、重婚等离婚的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并保护其对配偶的赔偿请求权。

(2)离婚财产的分割对于夫妻双方有协议的,会优先考虑协议的内容,但协议应当是书面的,否则在财产归属发生纠纷时,口头形式的约定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对财产权属有争议的,主张权利一方要举出相应有效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将其主张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等。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会均分,但也会考虑具体情况,如当事人的贡献大小,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生活中容易出现的财产划分纠纷情形,可以作为有效参照。

(5)如果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