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堂告示有效吗?

03 店堂告示有效吗?

图示

刘莉逛街购物时,看到一家商店门口立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本店皮鞋让利大甩卖,货物售出,概不退货。其在该商店买了一双标示为“牛皮”的鞋。可刚穿了一天,鞋跟就断了,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这双鞋并非“牛皮”的。刘莉找到商店,要求退鞋。但商店却说他们早就声明“货物售出,概不退货”,拒绝退鞋。那商店是否能够凭其店堂告示拒绝退货?

法律分析

消费者对“货物售出,概不退换”、“出门概不负责”、“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类似的店堂告示并不陌生。商场、商店、酒店常以标语、标牌的形式悬挂、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提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注意。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一旦对这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为理由推脱责任。

经营者设定的诸如此类的告示、通知、声明或者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区别对待。经营者发出的有关其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告示,如“本店装修暂停营业”、“本店盘点暂停营业”等,由于其不涉及消费者的权益,也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所以此类告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本案中提到的“货物售出,概不退货”的店堂告示,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其设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单方面免除、减轻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内容无效。

此外,《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法律要求经营者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其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免除此项义务。诸如上述的店堂告示,无疑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产品质量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对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上述内容的,以及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温馨提示

关于商家自行设定的店堂告示,你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1)商家设定的减轻、免除自身产品、服务民事责任的告示、声明等无效;

(2)你在遭受商家诸如此类的告示侵权时,应当积极通过投诉、申诉等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