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中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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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最近身体感到不适,伴有头晕、恶心等症状,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她明确告知医生自己的高血压病史,但该院医生在未告知病人家属风险的情况下,治疗中使用了对高血压病人有一定风险、扩张血管的药物,结果导致李女士右侧脑室出血。李女士想知道自己在医疗活动中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在进行医疗的过程中,患者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医院侵犯了患者的权利,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都是患者在就医前需要了解的内容。
首先,在就医前患者享有这些权利:
(1)平等医疗权:任何公民在患有疾病时,都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自主决定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并且有权在就医过程中就治疗方案、手术中切除的器官、组织、遗体的使用等做出决定。
其次,在医疗进行过程中患者享有如下权利:
(1)生命健康权:在就医时医生是否尽力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在患者濒危时,医务人员是否给予了及时、有效、积极、足够的救治。
(2)知情权:患者有如实知道为其诊断、治疗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开展各类医疗活动的内容、步骤及结果的权利。具体而言,首先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其次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最后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等。
(3)隐私权:医生非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医疗上的秘密。但是如用于医学上的讨论、教学、论文、科研和经验总结等方面,在不暴露患者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不受此限。
最后,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1)病历的复制权:患者有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2)回避请求权: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
(3)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4)申诉权: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有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将医疗过程提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权利。
(5)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患者享有的权利也即医务工作者负有的义务。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造成医疗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https://www.daowen.com)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温馨提示
关于医疗活动中患者的权利,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医疗活动中患者各个阶段享有的权利不同:在就医前享有平等医疗权和自主决定权两项权利;在就医过程中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和隐私权三项权利;在发生纠纷时享有病历的复制权、回避请求权、医院举证责任倒置、申诉权和求偿权五项权利。
(2)关于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应引起患者注意,它是法律向患方给予的倾斜,但是患方也应该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而是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