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是我的权利

09 跳槽是我的权利

图示

小卉是一个标准的白领女性,工作果断干练,很得老板的赏识。在一次商务年会中,小卉认识了一家大公司的董事长李总。李总也非常赏识小卉,竭力邀请她来自己的公司工作,并开出了优厚的条件。小卉衡量再三,觉得李总的公司更适合自己的发展,于是向现在任职的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简单收拾了一下自己的东西,就去新公司上班了。过了没几天,小卉原来任职的公司给她寄来了一封信,大意是小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原任职公司要求小卉重新回公司上班,并赔偿公司因小卉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小卉很是不解,跳槽不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吗?为什么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无效呢?

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流动也越来越频繁。“跳槽”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不依法行使,仍然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辞职时,应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书,不得擅自离职。法律做出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招聘新的员工等,以免因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

当然,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辞职手续,就会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那么就不会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1.招收录用费用;2.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提前三十天告知的手续: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温馨提示

您在“跳槽”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在您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时,注意要以书面形式将自己欲辞职的情况告知单位,并且要求单位出具收到书面辞职申请的证明,并写明日期;

(2)一般情况下,在您跳槽时不能擅自离职,要通知单位并进行工作交接,否则用人单位有可能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法》有较大区别,提醒您注意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4)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您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解除的劳动合同,您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您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