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在什么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经营者在什么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图示

凌方的男朋友是A化妆品厂检验员,其男友在凌生日时送给她一瓶高效精华素。凌方使用后,面部皮肤严重损伤,住院治疗费用高达数千元。愈后,凌方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A化妆品厂赔偿其因皮肤受损而导致的经济损失。A化妆品厂指出,凌方所使用的高效精华素,确为本厂生产,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且在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后表明:该高效精华素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凌方进行皮肤测试发现,凌的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高效精华素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凌方能否要求A化妆品厂赔偿其经济损失呢?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受害人凌方不能要求A化妆品厂赔偿其因皮肤损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因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例外。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仍旧在生产者的控制之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高效精华素是A化妆品厂正在研制的实验品,凌方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其男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化妆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何人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https://www.daowen.com)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A化妆品厂研制的实验品——高效精华素,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可能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因此,A化妆品厂不必对该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温馨提示

上述情形提醒你注意:

(1)未经上市流通的产品请慎用,一旦产生不良后果将自负其责;

(2)使用产品时应当仔细察看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若以上标识缺少请谨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