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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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的父亲因患肠梗塞住进了医院,在次日的查床时竟发现已经死亡。医院在面对质问时,一概否决院方责任,同时对小李父亲的医案拒绝提供,伤痛欲绝的小李将怎样面对即将到来的医疗纠纷?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利?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又有何特殊之处?
法律分析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它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如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医生大意导致身体残疾;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如医院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但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只有及时掌握了关于纠纷的相关材料,才能更好地进行维权。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医疗纠纷的证据有哪些?总体而言,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四大类:一是物证;二是病案;三是尸检报告;四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具体而言,(一)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这些物证因其较强的客观性是医疗纠纷中广泛使用的证据。(二)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它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是关于病人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文书,也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三)尸检报告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它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有助于最终明确诊断、分清是非。(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就诉讼而言,属专家证言,只有经过法院质证后,由合议庭作出决定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复印病历,严禁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此外,对于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以及未按照规定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情形,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关于举证责任,我们需要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为了使患者这一弱势群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患方应该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而是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的具体事项,然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仍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https://www.daowen.com)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温馨提示
关于医疗纠纷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
(2)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复印病历;
(3)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向患方给予的倾斜,请您注意此项权利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