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11 出现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图示

小琳在一家电器生产企业从事文秘工作。该企业在招聘时,承诺给小琳每月2000元的基本工资,另外根据企业的效益分季度发给小琳一定的奖金,并将以上内容写入了劳动合同。可是小琳工作以后发现情况并不像企业承诺的那样,她每个月的工资只有1400元,至于每个季度的奖金,更是连影子都没看到过。于是小琳去找了老板,老板却解释说最近公司效益不好,所有员工都发70%的工资,并且强调说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资。小琳很气愤,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但是又不太清楚怎样才能要回本属于自己的工资。

法律分析

我们所说的劳动争议就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争议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目前,劳动争议已成了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类纠纷。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清楚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恰恰相反,有很多劳动者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却不知道如何保护。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解决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是协商程序,也就是说在出现问题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这是最简捷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实践中,劳动者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也非常多。但是,协商程序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否协商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这是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

二是申请调解,也就是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就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本单位的职工,对本单位的情况比较了解,有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公正快捷地解决纠纷。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当地的劳动行政机关。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另外,需要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既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之一,同时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就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四是诉讼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渠道。同样,法院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小琳可以选择与公司协商或向公司内部设置的调整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不进行协商和申请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经过仲裁,小琳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https://www.daowen.com)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温馨提示

在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这很容易造成劳动者在争议解决中的胆怯心理。因此,作为劳动者的您首先应该明白您与用人单位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应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2)如果您想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请注意一定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过了这个法定的时间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驳回您的仲裁请求。同样的,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一定要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了15天,法院同样会驳回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