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怀孕就要离职吗?

章慧在一家公司做文秘。公司老板张总一直对她不错。但是自从章慧怀孕以后,张总的态度竟然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他专门找章慧谈了话,语气极为激烈,大意是公司有内部规定,女职工只有在公司服务满3年才可以要小孩。而章慧来公司还不到两年,不符合要孩子的条件。如果章慧执意要这个孩子的话,公司只好换人。章慧很无奈:她不想放弃自己的工作,但是更不想放弃自己的骨肉。她该怎么办呢?
法律分析
由于女性体力和生理上的原因,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女性劳动者找工作难的问题。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强迫女性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工作几年之内不能结婚、不能要孩子等。其实用人单位的以上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性别或者结婚生孩子会影响工作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恰恰相反,我国《劳动法》专门对女职工和孕期妇女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或加夜班;用人单位提供给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九十天等。所以章慧所在的公司以其怀孕为由要辞退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面对这种情况,章慧可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者去当地劳动保障机构请求帮助。另外,章慧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https://www.daowen.com)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当您遇到单位以结婚、怀孕为由欲将您辞退的情况时,请您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女职工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在结婚、怀孕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2)权利是靠争取来实现的,女职工要勇敢地对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说“不”,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