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究竟如何界定?

王强是某市的工人,早在5年前就和工厂的同事小薇结为夫妻,婚后两人的生活平淡但也算和睦。后来偶然的机会,王强认识了来该市打工的农村妹阿梅,并且喜欢上了她,于是王强瞒着妻子和阿梅在外同居。不久,阿梅告诉王强她怀孕了,准备让母亲前来照顾。阿梅说她为了让母亲放心,一直谎称和王强结了婚,现在母亲要来,必须赶紧登记。也是在这个时候,小薇发现了丈夫在外与人同居的事实,小薇听说重婚是犯罪行为,要判处刑罚,于是愤怒的她想向法院起诉,以此惩罚丈夫的不忠,那么,王强真的构成了重婚了吗?
法律分析
“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必备要素,坚持“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情形:“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由于重婚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重婚罪”,并对之进行相应的刑罚处罚。
重婚案件的情形较为复杂,特别是“事实上的重婚”,因此实践当中对重婚的界定须小心谨慎。一般而言,对于“重婚”的界定可以把握以下原则:
(1)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也就是说,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由于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可以自行解除后,以单身的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继续与他人同居,而不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关系只有经诉讼程序解除之后,当事人方可与他人另行登记结婚,否则,将构成重婚。换句话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其效力和已登记婚姻相同,所以只有先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前婚,才能与他人完成后婚的结婚登记。
(3)有配偶者与他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共同生活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明显规避法律的,仍按重婚论处。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或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重婚。
(5)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婚的,或者因不堪虐待出逃后与他人结婚的,尽管从客观上来看,具有重婚的事实,但由于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可不按重婚罪论处。
重婚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婚姻效力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承担方面:
(1)重婚为无效婚姻。这意味着无论重婚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有多久,从一开始他们就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将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https://www.daowen.com)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
一、有关部门发现当事人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结婚登记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情况属实的,该结婚登记无效。
二、婚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对于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视为其非法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效力作出决定。对于人民法院以重婚案中的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境内一方又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另一方与之结婚时,前一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证据,以及另一方所在地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外交送达、领事送达、公告送达等)的文字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重婚情况属实的,应撤销该结婚登记,并按照境外一方文书的送达方式,将结婚登记撤销通知书送境外一方。
温馨提示
关于重婚,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重婚的情形比较复杂,要特别注意区分相似的情形,比如普通的未婚同居后与他人结婚登记的,不构成重婚,但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将构成重婚。
(2)重婚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因此,重婚自始无效,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按照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以及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可以作为自诉人向法院起诉重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