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家庭暴力

张女士1990年经人介绍和中学教师陈某认识,并结为夫妻,二人的生活平淡却温馨。但是不久,在学校的职称评定中,陈某未能如愿晋升,加之张女士因所在工厂倒闭下岗,两人经常发生摩擦。后陈某染上了酗酒的恶习,且因影响教学质量,被学校解聘,张女士和陈某的矛盾也开始升级。陈某经常半夜回家,摔砸家里的东西,还对张女士和儿子拳脚相加,甚至在一次醉酒后用酒瓶划伤了张女士和儿子。张女士忍无可忍,终于决定提出离婚。但当张女士将离婚的想法告知陈某时,陈某不但没有反省,反而威胁张女士不准离婚,痛苦的张女士只能带着孩子躲在父母家。那么,对待蛮横残暴的丈夫,张女士真的无计可施了吗?
法律分析
虽然家庭暴力是针对家庭成员的人身侵害行为,但是其影响却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因此,“禁止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严格谨慎,首先,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和受害人之间须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次,施暴者对受害人的施暴行为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最后,施暴者的家庭暴力行为须为偶发性和间断性,否则,将有可能构成对家庭成员的虐待。
为了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我国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1)对于遭受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法律允许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与配偶离婚;(2)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者有权向实施家庭暴力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现行法律还为受害者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时,可采取的救助措施:(1)受害者及其亲友,或者其他得知此事的人,可向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求助,接到求助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劝阻、调解;(2)受害者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接到求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受害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https://www.daowen.com)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温馨提示
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请注意以下要点,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家庭暴力的认定须严格遵循标准,夫妻间或家庭成员间的轻微摩擦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和虐待须有所区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
(4)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受害者可以尽快向法律援助热线求助,对于遭受身体伤害的,还需注意保存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伤害工具等在内的证据。
(5)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在接到求助后,有权制止,但是对于施暴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受害人请求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