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有权禁止我兼职吗?

08 老板有权禁止我兼职吗?

图示

李小姐是一家玩具生产企业经理,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当中,她结识了很多大客户,并且发现玩具生产技术含量不高而利润却非常可观。于是李小姐和几个朋友也注册成立了一家玩具生产公司,利用在原公司结识的那些大客户,李小姐的生意竟也做得红红火火。后来原公司老板发现了这一事实,几次要求李小姐停止兼职,退出她自己和朋友成立的公司,但是李小姐还是在偷偷地干。原公司终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小姐赔偿损失。李小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自己有权利在本职工作外,从事兼职工作。老板没有权利禁止自己兼职。公司真的没有权利禁止职工兼职吗?在什么情况下,职工的兼职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分析

首先,我国法律是鼓励人才的自由流动的,允许劳动者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从事兼职工作。不少地方也已经出台了关于从事兼职工作的规定,允许并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到其他单位兼职。但是,并非员工的任何兼职行为都是法律所许可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公司同类的企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上这些规定用一个法律术语表示叫做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所谓法定竞业禁止义务通俗些讲就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职从事与本企业相同的业务。因为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我们把它称作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之所以要赋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这种义务,主要是为了维护企业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当然,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成立是有条件的。

一是义务的主体仅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企业的普通员工是不负有这项义务的。

二是承担这项义务的期限仅限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离职以后这项义务也就不复存在了。

三是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讲,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成立还需要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那么这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不负有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作为公司的经理在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兼职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玩具生产工作,违背了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原公司有权要求她停止兼职,退出她与朋友注册的玩具公司,并且原公司有权将李小姐兼职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这在法律上称为公司的归入权。如果李小姐兼职所得的非法收益数额巨大的话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https://www.daowen.com)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在您从事兼职工作或离职后重新就业时,请您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劳动者有权利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进行兼职工作,公司老板无正当理由是不能禁止的。

(2)前面我们曾讲到,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期限仅限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那么是不是员工在离职以后就可以随意选择工作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员工离职以后还存在着一个和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相类似的问题,叫做约定竞业禁止义务。顾名思义这种义务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它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同的工作,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劳动者将在原用人单位获得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外传,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相对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而言,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更加宽泛,不但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同时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成立需以原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为前提。当然,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成立的最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出了如此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也就无从谈起了。

(3)劳动者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兼职工作,不能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和损害本职工作所在单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