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与途径

04 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与途径

图示

小张是某企业的职工,最近因为突发阑尾炎住进了医院,总共花费近万元,医生让他到缴费处进行对账,告诉他除应当由其自己支付的费用外,其他部分已由医疗统筹基金解决了。小张一头雾水,他自己到底应当缴纳多少呢?

法律分析

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年12月24日)》(以下简称《决定》)规定,每一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进行费用报销时都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类目录药品和乙类目录药品。甲类药品全部报销,乙类药品按比例部分报销,有些诊疗、服务项目也是部分报销。所以在就医时,一定要咨询清楚,哪些是可以报销的项目,哪些是不能报销的项目,尽量选择经济实惠的治疗方法。

一般各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是不能够报销的。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另外各地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之外还规定了大病救助制度,也是个人负担一小部分,统筹基金报销一大部分,具体数额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民工等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https://www.daowen.com)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七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温馨提示

(1)如果民事责任范围内已赔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统筹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偿。

(2)经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4)参保人失业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