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11 医疗 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图示

未婚的小黄本只得了急性阑尾炎,在手术时却因医生的大意将其子宫切除,虽卵巢没有被误切,其性发育包括性生活无明显影响,但已完全丧失生育功能。小黄欲提起诉讼,她应该怎样计算医院赔偿的费用?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应如何弥补?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要件的。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更重要的是带给患者的精神压力与痛苦,这种精神损害远比财产损害更为直接,也更难以修复和弥补。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50条对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与支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项,并明确了计算标准。对于患者亲属的损失赔偿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赔偿的范围只包括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三项内容,对经鉴定以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和第51条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要想确定最终能得到的具体赔偿数额还应考虑下面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等级的高低确定了医疗事故的大小;第二,医疗过失与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程度后果;第三,要考虑到患者的原有疾病与医疗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之间的关系。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抚慰性,不具有惩罚性,补偿精神损失终究只能是相对的,精神赔偿的额度也应综合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

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在确定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标准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参照《条例》处理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而对于一般医疗损害纠纷的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温馨提示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结算与支付,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或造成患者死亡时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注意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计算所得数目不是最终能得到的具体赔偿数额,还需考虑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医疗过失与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程度后果、患者的原发疾病等因素;

(4)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