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医疗美容的美丽陷阱

像每个爱美的女性一样,30多岁的刘女士禁不住美容广告的诱惑,在去医院多次咨询双眼祛眼袋及面部提升术的有关事宜后,开始了自己的“换颜行动”。该美容院在刘女士两个下眼皮、双鬓、头顶接近前额处实施了开刀及缝合治疗,刘女士也为此支付了多达万元的手术费用。然而,手术并没有实现刘女士的“美丽心愿”,相反,这次手术使得刘女士的两鬓和前额手术部位出现了多处疤痕,甚至严重脱发。事与愿违的刘女士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律分析
防止医疗美容陷阱,首先应将医疗美容与普通美容区别开来。我们熟知的文眉、吸脂、隆胸等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它们是用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其本质仍属于医疗行为,因此,医疗美容项目的开展,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普通美容,也是我们常说的生活美容则与之相反,它们不属于医疗行为,因此美容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也只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美容行业存在的种种陷阱,就医者在决定实施医疗美容术前应对“术前、术中、术后”的重要事项了然于胸:
术前要“三看”,辨清美容院的可信度:
一要看美容机构资质。美容机构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生活美容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须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以上证照必须悬挂在店内公示。
二要看美容师资格。医疗美容执业医生应具备三证,即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医疗美容主诊医生职业资格证。生活美容师要有健康证、上岗证及相关美容培训资格证书。
三要看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范围。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学美容中心、医学美容门诊部或医学美容诊所等不同医学美容机构,都有基本的标准及执业范围的规定。超范围经营往往成为引发医疗美容事故的重要原因。
手术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知晓手术风险的权利。《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在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状、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在签订就医协议时,美容就医者还需防范医院格式条款,也就是那些医院事先拟定,并未与就医者协商的条款的陷阱。
手术后就医者还需注意保存有效消费凭证、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等单据,以此作为维护权利的重要凭证。
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首先由纠纷双方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在鉴定前与鉴定后,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对于鉴定结论,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有异议,又调解无效的,可提请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构成事故的,患方可凭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院负有举证义务。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温馨提示
关于医疗美容,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美容手术前,美容就医者享有被告知风险的权利;
(2)在签订就医协议时,美容就医者需防范美容院格式条款的陷阱;
(3)美容手术后,请注意保存有效消费凭证、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等;
(4)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关系中,法律做出了有利于患者的规定,即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