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让您安心出游

04  旅游 保险让您安心出游

图示

小白和同事小张打算国庆出去游玩。她们有两个方案,一是去山东爬泰山,二是去新开张的佳惠大世界买东西。爬泰山似乎更具诱惑力,只是小白、小张都担心路上或爬山过程中出现危险,正当二人犹豫不决时,另一个同事小李推荐她们去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那么,旅游保险有哪些种类?都保些什么?真的管用吗?又该到哪里去买呢?

法律分析

购买旅游保险,能让游客在旅行中遭遇特定事故带来的意外伤害和损失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为出游保驾护航。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开展的旅游保险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到景区旅游,目睹一些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当您既想体验,但又有所心悸时,可选择此类保险。这类保险保费便宜,每份只需一元,而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且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期限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2)旅游救助保险。旅游救助保险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与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的旅游救助险种,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它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支付医疗费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但如属旅客自身原因,如自杀、疾病等造成身亡、残疾等,保险公司免责。

(4)旅游住宿人身险。这是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住宿旅客人身保险的新险种,属于自愿性质。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有:一为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二为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三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毁或盗抢而丢失的补偿金200元。在保险期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残疾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而丢失的,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

(5)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简称“航意险”)。这属自愿保险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在几小时到几十小时之间,即从被保险人踏上保险单上注明的航班始发站飞机舱门,至目的地的飞机舱门(不包括舷梯及廊桥)。在飞机未到达目的地之前的停留、绕道过程中,只要被保险人一直跟机行动,其间所遭受意外的伤害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在旅客已经进入舱门后,由于民航方面原因,飞机延误起飞又让旅客离开飞机,在此期间遭受的伤亡,保险公司也负责。航意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选择要求,凡是购买了航空公司机票的乘客,无论其年龄、性别、职业、身体情况如何,均可自愿购买一份或多份航空保险。

针对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各保险公司都有相对应的险种,如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给付等。出国旅游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医疗费用,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投保旅行平安保险手续很简单,可委托旅行社办理,也可到机场再投保。

需要注意的是,从2001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障,您可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或通过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联系,自主投保旅游保险。

近年来,许多旅行社推销旅游产品时常用“送”保险作为自己的促销方式,但是实际上,旅行社“送”的保险大多是指“旅行社责任险”,并非专门为游客投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包括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

“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必须购买的法定险种,是指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接待的境内外游客遭受经济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因此,出游时最好还是自己购买一份相应的保险。

法条链接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等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住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六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温馨提示

在购买旅游保险时,您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外出旅游时,旅游保险能够减少意外事故带来的种种损失,如有条件,可以买一份为自己和家庭的出游保驾护航;

(2)对于外出的游客来说,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最实用的,最必需的,参加探险游、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

(3)从2001年9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您最好能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投保旅游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