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被打谁负责?

林白和女友李凌去某商场购物,看到一套西装,几次开口问营业员价钱,营业员均未回答,而是忙于向另一顾客甲介绍产品。于是两人提高音量再次发问,这时顾客甲开始大声辱骂二人,“眼睛瞎了吗?没看到价签?”林、李气不过回了一句,这时顾客甲突然冲过来撕扯林、李二人,导致二人面部多处抓伤,眼睛红肿,多绺头发脱落,耳环、项链等物品也在厮打中丢失。那么,林、李二人在商场被打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
法律分析
实践中,诸如该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去酒店住宿或者去餐厅就餐时,遭到他人无端殴打甚至杀害,致其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受侵害。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是否有权向经营者索赔。
在这类案件中,消费者所受损害是第三人所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林白、李凌二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顾客甲的人身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此,对于受害人林白与其女友李凌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顾客甲承担。
本案有一个事实必须注意,那就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某商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作为经营者的宾馆、餐厅或者商场就应依法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其没有依法履行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指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或者服务行为以避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且当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经营者还应当尽力采取劝阻、制止、补救等保护措施,以减少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失。否则,经营者的行为也应当视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在顾客甲侵害林白、李凌时,商场的营业员、保安等未及时采取劝阻、制止措施,导致侵害发生,即应当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如果商场采取了相应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商场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解决《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类案件适用时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受害人在宾馆、餐厅或者商场、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所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宾馆、餐厅、商场、银行等经营者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既为补充责任,则意味着应当首先由直接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直接加害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
你在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是否有权向经营者索赔,如何理性索赔,请注意以下问题:
(1)当你的人身、财产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向经营者索赔;只有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可向其索赔。
(2)当你的人身、财产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应当注意保存经营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