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合法吗?

2006年7月,高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如果高小姐想离开公司,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2008年3月,高小姐欲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就提前三十天向现任职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公司老总接到辞职报告后非常生气,告诉高小姐:想走可以,必须交纳10万元违约金。高小姐犹豫了,这10万元违约金要交吗?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合法吗?
法律分析
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以往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为了限制职工跳槽,往往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劳动者只要依法或者按约办理辞职手续,就不会构成违约,也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在上面的小案例中,高小姐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高小姐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只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高小姐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们生活中的一项大事。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如果泄露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适用这条违约金条款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https://www.daowen.com)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温馨提示
当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请注意以下问题,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1)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是很广泛的。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适用于两种情况: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培训又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约定都是无效的。
(2)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而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原则上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如果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其他情形的违约金的约定应是有效的。
(3)在您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正式的辞职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您的解约行为无效。